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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新闻报道究竟是谁和谁的博弈?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针对最近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湖北巴东县今年5月10日发生的某娱乐场所女服务员邓玉娇因当场反抗几位政府工作人员的侮辱而刺死刺伤肇事者),媒体的报道自然很多。对于这样一起涉及色情、凶杀、官民争执等多种猛料的新闻事件,新闻媒体显然难以若无其事作不语状,而是如一贯的热情、迫切,这是其本性使然:趣味性和重要性俱佳的新闻当然不能放过,新闻报道因此一时显得波涛汹涌:当地警方的案情披露一波三折;犯罪嫌疑人先前的两位夏姓辩护律师纵然人到中年也竟然抱头痛哭;法学教授抨击律师作秀而认为警方措施得当;网友和媒体痛批法学教授;而当地政府和犯罪嫌疑人家属却声明更换辩护律师并解除了原来的委托代理协议;前往当地采访的记者遭遇暴力殴打;新华社5月31日最新消息报道巴东县对案件所涉几名政府工作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5月31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高一飞的评论文章《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媒体博弈》。高先生是法学教授,又是研究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专家,其持论自然有一定道理。不过,作为一名媒体法学研究爱好者,本人对高先生的文章还是有一些不同看法。写在这里,既是求救于先生,也是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邓玉娇案的报道果真体现的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媒体博弈吗?如此定性,未免显得唐突。原因在于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不恰当地置于如此对立的地位。
 
  从法律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刺死刺伤他人的人,无论如何,总是犯罪嫌疑人,被刺死刺伤的人,则是受害人。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犯罪的动机是什么、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应受刑事处罚,这都需要司法机关依照职权进行侦查、公诉和判决。因此,当地警方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依法实行案件信息公开,显然是国家权力正常的行使行为。而公民通过媒体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是在行使正常的言论自由。记者通过采访报道案件事实,行使新闻媒体所依法享有的采访报道权利。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各自的单位和家属当然会基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意见,这也是他们合法享有的言论自由。这四个方面的目的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而真正掌握案件最后结局的,则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判决。所以,若就博弈论而言,中立裁判者是法院和法官,而博弈的四个方面显然代表不同层面、不同个体和不同群体的利益。所以,这远非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博弈”可以概括。
 
  此外,高教授在文章的结论部分认为,博弈的双方之一民众是愤激的,而警方是理性的。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难免有以偏概全之虞,而且更要命的是,不具有逻辑上的自足性:如果高先生认为自己也是民众的话(高先生据说是大学教师,有待查证,显然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国家权力系统),就是承认自己的话也是愤激的(言下之意是偏激的);如果高先生认为自己是理性的,显然是把自己归属于警方或国家权力。因为高先生不止一次在媒体上对此案发表评论,既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又批评律师不合格、该罚,还称赞警方反应及时、措施正确等等。高先生既不是法官,那就应当只能是媒体博弈的国家权力一方了,可是高先生明明不是国家权力系统的人,怎能代表国家权力呢?
 
  这里,高先生不知不觉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和法律错误。逻辑上,他把人民内部不同利益的代表者简单地区分为民众和国家机关,认为民众代表的是权利,国家机关代表的是权力。由此一来,他的法律错误就出现了:他认为民众的权利是反国家权力的,而国家机关的权力是反民众的。这难道符合我国的法律常识吗?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一直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公民的言说还是记者的报道,无论是警方的案情通报还是政府公布处理决定,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权力。又如何是相反利益的博弈呢?
 
  其实,就这个案件而言,真正的利益博弈双方是当事人双方及其家属。而民众情绪的“愤激”,恰源于博弈双方的力量悬殊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尽管受害人还只是政府的聘用人员,但他们毕竟占有一定的公共资源,在中国的语境下,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和人情关系影响案件的侦查活动的。除了受害人可能动用的公共资源以外,还有另一种公共资源可能会干扰案件的公正处理。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从维护所谓政府形象和主要负责人政治前途的角度,巴东县自然不希望自己的工作人员因丑闻被刺的新闻广为人知,因此他们具有淡化、扭曲、掩盖事实的动机和目的。至于他们是否这样做,要由事实来判断。但是,无论如何,巴东县的这种利益绝对不是合法利益。虽说它也必然会参与到案件的博弈中来,但总是闪烁其词,不能名正言顺。以上两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侦查、起诉和审理的公共资源的存在,在某些类似案件中曾经屡见不鲜。而警方和政府之所以及时公布有关情况,也是为了满足民众对于公平、公正的期待。记者和媒体的报道,与一般民众的目的并不相同,其本意是促使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信息公开,尽其存在的社会功能,从信息传播的公正角度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要知道,我国的新闻媒体可都是国家事业单位,也一定程度地代表国家利益。
 
  国家权力有时异化为个人私利这样一种怪异的失范,在某些人眼里却成为正当的常态,以致连高先生这样的博学之士也不免被蒙蔽和熏染,不知不觉地成为违反法律正义的不道德行为的拥护者,俨然尊之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于国家权力本质的认识出现如此巨大的失误。由此可见,某种劣性行为一旦成为陋习,其力量足以重塑某些人的真理观。
 
  谁都承认,国家和政府需要尊严。各级政府诚然有维护自身形象的合法权力,前提是政府的行为必须合法。若以不合法手段维护不合法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就是把国家权力异化为一己私利,又如何能够被称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媒体博弈呢?而法定的国家权力必须符合广大民众的意志。


【作者简介】
阚敬侠,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新闻传播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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