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3-02-24    作者:邝宪平律师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离婚案件起诉不受六个月期间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即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中,如有家暴情况发生,可以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证据材料,即使未满六个月,面对屡教不改的家庭暴力行为,属于“新情况、新理由”,起诉不受六个月期间的限制。

3.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离婚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证据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明确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给家暴受害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