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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及其审查判断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电子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以“电子形式”存在。参照各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形式是指由电子技术带来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接阅读或聆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

    电子证据目前尚未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同的电子证据按照其证明机制分属于七种传统证据类型。如以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以电子形式所记载的意思表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书证;电子痕迹,是以电子信息的存在或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证;数码录像片断,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展现的可视图像和可听声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视听资料;证人或当事人通过可视电话作证或陈述;对有关电子文件或者数据的真伪所作的电子鉴定结论;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现场照片即是电子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紧密结合电子证据的“电子形式”特征、所属证据类别和“证据三性”进行。1.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是否合乎电子形式要求。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须具备电子专业素质要求,应借助于电子设备,提取要及时且能够证明电子证据未被删除或更改,所提取的电子证据能够借助一定的设备被读取。2.审查电子证据是否能够归入七种传统证据类型。不能归入传统证据类型,则不能作为法定证据。3.审查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客观性、合法性。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赵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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