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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妨碍执行宅基地侵权案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宅基地侵权案件是农村常见的案件类型。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判决生效后,侵权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宅基地使用权人建造房屋或者附属设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侵权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对侵权人具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出面阻拦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对这种问题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对其他妨碍判决执行的案外人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由直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第二种意见是告知权利人对其他侵权人重新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据该判决对其他侵权人采取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意见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如果是侵权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其他案外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法院告知的期限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继续阻拦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可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执行人员经过合议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原生效判决中止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王黎明 肖景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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