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妨碍执行宅基地侵权案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意见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如果是侵权人的亲友以侵权人主张的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为借口阻止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对其按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其他案外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主张权利,阻止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告知其在法院告知的期限内,有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案外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后,继续阻拦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可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执行人员经过合议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原生效判决中止执行,并对原判决进行再审,经再审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撤销原判决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判决再审后予以维持的,裁定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继续妨碍执行的,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王黎明 肖景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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