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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界限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9-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故意,在客观上都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由于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原理,如果侵犯税收征管活动的,适用特殊法条的规定,以抗税罪论处;对于不负有纳税义务,又与纳税人事先无共谋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他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犯罪主体不同。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

(3)故意的内容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属于故意,但故意的内容并不相同。抗税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纳税,却故意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妨害公务罪的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为了使其不能依法执行职务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碍。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不缴或少缴税款,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其行为应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不是出于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田立文 夏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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