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张攀意,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四联组25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海,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四联组31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2005年9月21日13时许,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村民张攀期(另案处理)在梅林镇双龙大道“佳佳”美容美发店按摩后与该店女服务员王晓丽发生争执并殴打王晓丽,张攀期遂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攀意、张海等人过来并授意要将该美容店砸毁。被告人张攀意、张海随即赶到现场。正在此时,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民警刘德明着便装路过该店门口,发现有多人围观,便上前询问事由,并口头表明警察身份,张攀期明知刘德明是公安民警且大声叫喊:“我知道你是派出所的,我今天打的就是派出所的。”说完对刘德明进行拳打脚踢,在一旁听到张攀期这样叫喊,被告人张攀意、张海明知刘德明是民警,在张攀期的授意下,亦对刘德明进行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刘德明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
[审判]
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刑诉字(2005)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攀意、张海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赣县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攀意、张海明知被害人刘德明是梅林派出所的民警仍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攀意辩解他不知刘德明是梅林派出所的民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攀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张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攀意、张海犯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一、两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刘德明是梅林派出所的民警;二、两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刘德明使用了暴力殴打;三、维护社会治案、处理治安案件是法律赋予公安警察的神圣职责。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是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作者:赣县法院 毛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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