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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权的告知应当前置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回避申请权的告知应当前置。具体为:审判阶段前置到开庭前3日;侦查、起诉阶段前置到对当事人的第一次讯(询)问。理由如下:

    第一,有利于司法公正。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是“有因”的,是附条件的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基于某种理由提出的回避申请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如果仅在开庭时告知,有的当事人无法做到。相反,将回避申请权的告知前置,并且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在告知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回避申请权的真正含义,这就能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充分的时间和理由行使回避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利于诉讼经济。开庭时告知回避申请权,将导致有些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出现。就侦查阶段而言,侦查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收集的证据将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就审判阶段而言,也将导致案件的延期审理,不利于诉讼经济。而将回避申请权告知前置,能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从而加快诉讼进程,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吴寿生 黄 英 周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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