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量刑”弊大于利
“电脑量刑”的问世,引发对是否需要刑罚裁量规范化,如何认识电脑技术的局限性和缺陷以及社会领域中人与物的关系等理论问题的探讨。
一、物没有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资格
量刑是刑罚裁量的简称,是指在对犯罪人定罪的基础上,确定刑种和量定刑罚的审判活动。
我国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法律赋予审判权的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决定量刑。电脑量刑,没有法律依据;电脑是人造物,物没有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资格。
世界各国刑罚发展总趋势有三大阶段:从早期的刑罚同一化,到近代的刑罚类别化,再到现代的刑罚个别化。我国处在从刑罚类别化向刑罚个别化发展的阶段。电脑量刑,有助于量刑标准化,与传统刑罚的同一化、类别化相容,但与现代刑罚个别化的发展总趋势相悖,因此,发达国家普遍不采用。
二、电脑技术的局限性和缺陷,决定了电脑量刑难以保障司法公正
电脑系统是模拟人脑处理、储存信息的高科技工具,是人脑部分功能的延长,能替人快速处理经检验无误的重复性工作,但无法模拟替代人脑全部功能。电脑技术有局限性和以下两个缺陷,故无法适应法官量刑的客观规律的需要:
第一,电脑以形式逻辑推理为基础,没有人脑辨证思维的应变、创新能力。形式逻辑推理有一定逻辑缺陷。电脑只能被动处理软件预设范围内的同类参数,编制软件无法穷尽所有未知问题。电脑对于能否定罪、此罪与彼罪、部分证据有瑕疵、选择刑种、“应当”或“可以”选择的调整量刑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特别对在界限上、相矛盾、有争议的多项复杂量刑参数,难以公正、综合、平衡量刑。
第二,电脑是非生命体,没有生物情感功能。看似“铁面无私”,实则是无“人性”的电子工具,难以准确把握公正的分寸。试图利用无情感的电脑量刑,以避免人为干扰和主观随意性,保障司法公正,过于天真,毕竟量刑参数是人选定和输入电脑的。
三、电脑量刑弊大于利
电脑量刑,存在有悖司法公正的隐患:
第一,电脑因无情而无私,也会无视广大“民意”和社会效果,不当量刑。案件千差万别,量刑不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标准化作业,是国家实现公正与公益的平衡和个案“法理情”统一的公权力决策,电脑无法胜任。
第二,电脑量刑,将法官谨慎复杂的量刑工作,变为输入量刑参数和类似电影院引导员对号入座的简单活动,意味着只需电脑操盘员技术,无需审判组织、二审终审制、法官职业经验积累等,降低了法官职业素质要求和社会价值。
第三,对于未编入软件的特殊、疑难、复杂的新案件,电脑量刑极易失当。用辨证思维的应变、创新能力公正审判,方体现法官的社会价值所在。
当然,电脑作为技术辅助性电子工具,也有可利用之处:
第一,电脑储存、处理已知的同类案件的信息量大,辅助综合决策速度快,可开阔视野,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案件繁简分流。
第二,对被告人认罪的独任审判案件和合议庭对诸量刑参数无争议的大量常见案件,电脑技术的局限性、缺陷的负面作用小些。
四、引发的几点新思考
第一,我们不能因为重视对犯罪论中犯罪构成的研究和规范,而忽视对刑罚论中刑罚裁量的研究和规范。近期,法律界从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各环节,研究和制定刑罚裁量规范化的新规定,应引起重视。
第二,人的理性思维与情感思维交织难分并互相影响,构成人性。刑法是善法,法律思维和司法公正离不开人性的良知,无情感的判官是可怕的“机器”。电脑作为提取、固定证据和储存、处理信息的技术辅助性电子工具相对可靠,但替代法官量刑并决定人的命运,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将出现人造“机器”规范、处罚人类的尴尬局面。在社会领域中,人可以利用物,但绝不能让物主宰人。
第三,重视定性,不重视量化的学问,不是科学,是学科。完善刑罚裁量的量化工作并作出新规定,是较高层次司法公正的需要。不妨趋利避害,尝试将电脑作为检验法院内部量刑意见的技术辅助性电子工具,以有利于刑罚裁量规范化。
刘京华
- 一起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辩护
- 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你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何界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