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这种情形不宜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中可以看出,有无悔罪表现是考虑能否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所谓悔罪表现是指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属于犯罪后态度,是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反映。是否悔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被告人在适用缓刑后的实际表现。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有悔罪表现应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积极退赃、积极抢救被害人及有无立功表现等方面予以考察。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误,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这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中表现比较明显。有的法院在依法认定其有罪的同时给予适用缓刑。笔者认为,这类情况即使犯罪情节轻微,宣告刑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宜适用缓刑。因为承认犯罪是悔罪的前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根本就谈不上悔罪或认罪态度好,更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不可或缺的实质条件之一,与犯罪情节为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所以被告人在审判宣告前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缓刑,避免其在考察期间又实施同样的行为危害社会。

吴光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