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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处理方式及可撤销情形。

发布日期:2010-05-16    作者:李军律师
【案情介绍】:杜某于200931进入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通过现金签收的形式发放。2009531公司将杜某辞退。为此,杜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应向杜某支付双倍工资8000元,并为杜某补缴社会保险。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理由是杜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公司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列举的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范围,法院不作审查,因此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李军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方面法律问题:一、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二、针对一裁终局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的处理方式;三、可以撤销一裁终局裁决书的具体情形。
20085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这一情形,并对适用范围、处理方式、可以撤销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该条规定,哪些案件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规定对一裁终局案件及非一裁终局案件,当事人不服时的处理方式。对于非一裁终局案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都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话,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劳动者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的,用人单位还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从程序上,实质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维权难度。
第四十九条同时详细列举了可以撤销一裁终局裁决的具体情形,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案中,公司是以杜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属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列绝的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一裁终局的出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维权难度和成本。在此,提醒一下用人单位,针对每一起劳动争议,应予以充分的重视,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参加于处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做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帮助公司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
              
                                               案件承办律师:上海李军律师

                           021-6303709013611714604
                                                      文章写于20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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