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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应考虑罪犯缴纳罚金或履行民事义务情况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吴小玲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减刑的最根本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适用假释的最根本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本特征在于罪犯做出有利于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本特征应是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深刻认识与在此基础上的积极改造。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142个条文直接规定了对162种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另外,刑法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罪犯应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那些有能力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的罪犯,理应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很难说明其已认罪服法。由于现行刑法没有对罚金的缴纳、民事义务的履行与减刑、假释相联系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各地执行不一。

    司法实践中,罚金刑、附带民事义务的执结率很低,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如果立法能明确规定罚金的缴纳、民事义务的履行与减刑、假释挂钩,无疑会提高罪犯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的积极性,提高罚金刑、附带民事义务的执结率,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敦促罪犯自觉缴纳罚金与履行民事义务的同时,也能避免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

    笔者认为,减刑、假释时考虑罪犯缴纳罚金和履行民事义务情况,具体可以这样规定:

    第一,对确实无能力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者,应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如果服刑者确实有理由证明其因客观条件所限,没有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只要其在服刑场所的表现良好,就应该考虑给予其减刑、假释。

    第二,对有能力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者,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履行的,应暂不予减刑、假释。

    第三,对主动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者,在减刑、假释时优先考虑,适当增加减刑幅度,对其行为应予鼓励。这样,对其他犯罪人员也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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