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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高额赔偿

发布日期:2009-06-18    作者:110网律师
2006年5月高某驾车路过某中学校门时,在该校校门口将学生司某撞倒,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在驾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学生司某在过马路时不走斑马线,且有何同学嬉戏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遂起诉到法院。曹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司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司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本案。在接受委托前曹律师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并就双方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解,经过了解得知,双方的赔偿数额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上。因为司某是在校学生,所以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因为本案司某负次要责任,高某负主要责任,所以误工费主要是高某主张的;而司某父母认为司某作为学生,虽然没有误工费,但是其精神受到了极大的震惊,已经休学在家,所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起诉前曹律师依法对高某的肇事车进行了财产保全,曹律师在整得委托人司某父母的同意并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司某及其父母后,多次和高某联系协商赔偿数额等问题,曹律师分析了高某所处的不利地位,并让其采取换位思考的方法,考虑如果自己的孩子因为事故休学,这可能悔了孩子的一生,最次也是让孩子晚上一年大学,晚一年就业,在就业形势严峻的今天,晚一年就业意味着更难找工作或者失业。经过曹律师的多次工作,高某终于同意了原告司某的诉讼请求,与司某达成调解协议,如约履行了赔偿协议,使司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快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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