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裴自力、谢吉祥等抢劫罪案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抢劫罪

【关键字】 抢劫罪  共同犯罪  主犯  立功  减轻处罚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自力、谢吉祥、郭竞、朱艳超、魏丹亮、马鹏云

2008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郭竞、朱艳超、魏丹亮到东焦作村找被告人谢吉祥借钱上网。裴自力、谢吉祥说没钱并提出抢劫,其他人均表示同意。经预谋后,五名被告人拦住了在此上网的被害人李嘉玮和马志远实施抢劫。裴自力、谢吉祥向被害人索要钱和手机,郭竞搜身并有其他人现场助威,当场从被害人处抢走一部黑色诺基亚2610型手机(价值317元)和现金1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赃物手机被卖掉,后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2008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裴自力再次提议抢劫,被告人谢吉祥、郭竞、朱艳超、魏丹亮、马鹏云均表示同意。在市人民公园射击馆附近发现被害人王舜、张文斌后,裴自力让谢吉祥和郭竞先去拦住被害人,让魏丹亮和马鹏云准备木棍,裴自力和朱艳超跟随被害人。拦住被害人后,裴自力和谢吉祥向被害人索要钱物,被害人掏出十几元钱和手机后,郭竞进行搜身,但未搜到钱物。六名被告人又将两名被害人带到河沟下,再次索要钱物,魏丹亮再次对被害人搜身搜出六十多元现金。裴自力认为被害人不老实,遂与其余五名被告人一起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木棍抽打被害人。共抢走一部白色直板步步高手机(价值832元)和现金84元。经鉴定,两名被害人的伤构不成轻伤。案发后,赃款被挥霍,赃物手机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裴自力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吉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艳超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魏丹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鹏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裴自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结伙共同抢劫的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抢劫的过程中涉及到共同犯罪以及内部责任的界定,以及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被告人的年龄、立功表现等诸多因素,因此分析该案件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抢劫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认定和共同犯罪内部责任的界定问题,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亦即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抢劫罪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对被害人实施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以及与这两者相当的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其他方法,与此相对应的获取财物的方式有行为人直接取走和被害人被迫交出两种形态。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着主犯和从犯两种角色,其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共存在两次抢劫行为,因为在抢劫之前被告人均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但是仍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备了直接故意。在抢劫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采用了强制搜身、他人助威以及棍棒殴打的形式,使被害人出于无法反抗的境况,是行使暴力的表现,而在获得财物的方式上前一次是直接取走,后一次则是取走和被害人被迫交出两者皆有之的方式,从客观方面也已经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六被告人均已满14周岁,均是本罪的可归责主体。而在两次的抢劫过程中,裴自力和谢吉祥是发起者,又在具体犯罪中相互配合,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因而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他被告人则为从犯。

量刑认定:即在量刑过程中对犯罪人年龄和立功表现的认定。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都认定为是有立功表现。法律上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的年龄对量刑的影响,其中裴自力、马鹏云未满18周岁,其他四个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竞、朱艳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年龄以及立功等量刑情节的不同,法院给予了不同的处罚,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体现。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预防青少年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律实践领域一个头疼的话题,随着青少年成熟年龄的提早、社会节奏的加速、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随着独门独户的住宅划分的日渐疏远,对孩子们的成长教育也开始出现放任或者疏于监管的趋势,这极大程度上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幕后主使,本案即是典型代表。而为了杜绝此种犯罪的再次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首先,从家长的角度来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对孩子影响最大的主体,因而父母首先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和完善家庭教育,创造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给孩子以良好的家庭氛围的熏陶,同时要注意以身作则,引导孩子朝着有益正当的途径发展。

2.其次,从学校的角度来说,除了灌输给孩子们科学知识以外,还应当注意思想品德的教育,对正处在性格和志趣塑造期的孩子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良好和健康的人生观,是避免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

3.最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青少年犯罪预防计划,同时注意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对于青少年的娱乐场所要予以严格限制,避免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性格塑造产生不良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27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68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

第5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李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