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问题
一、见义勇为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从民法角度进行分析,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为避免或者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作出自我牺牲的合乎正义的行为。当救助者因此受到损失或有伤亡时,本人或其亲属有请求补偿损失的权利,被救助者则负有补偿相应损失的义务。因此,见义勇为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见义勇为之债的构成条件是:合格的救助者实施了救助行为;救助行为取得了实际效果;救助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救助行为与救助者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救助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债的各种规定。
有些人认为,将见义勇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使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会使这种高尚行为金钱化,抹煞了其传统美德?笔者以为,探讨这一问题的目的在于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受益人在受益后不领情、不道谢;或被救助后悄然离去,不顾救助者死活;或干脆否认自己被救助的事实,免得引来麻烦;或认为这是救助者应该做的等等情况。不然,势必给本已受到损害的救助者或其家属带来更大的心灵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重负。因此,为更好地发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法律的强有力保障是不可或缺的。当然,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救助者若想使自己的高尚行为发扬到底,或考虑到受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可通过免除债务这一方式消灭债。
二、见义勇为获取补偿的有效要件
救助者是否一经实施救助行为,就有权从受益方获取合理的补偿呢?笔者认为,应满足以下有效要件方可。
(一)主体有效
救助者对其救助行为必须是没有特定的义务。这里特定的义务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的职责。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既可以是公法上的,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如消防队员救火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如一成年人带别人家的孩子去深山打猎,他就有保护孩子生命和健康的义务。
(二)结果有效
没有救助能力而贸然救助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本不会游泳却跳入河中救助落水者。因此,若救助没有取得效果,亦即没有受益人,则救助者无受到补偿的理由和来源。这里还存在假想见义勇为的情况。
救助行为取得实际效果而使被救助者摆脱危境,并且救助者没有任何损失,这是我们最希望的结果。救助者没有任何损失,则无所谓补偿问题。如果救助者的救助行为取得实际效果,并因救助行为而受有损失,则应获得补偿。
三、有关补偿的几个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依此规定,救助者获得补偿的要件是自己受到损害、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适当补偿。
因为情况的紧急性,救助者往往不知是否有侵害人或侵害人是谁,特别是侵害人逃离后,救助者很难找到侵害人请求赔偿。在此情况下,救助者如何主张权利呢?笔者认为,见义勇为之债发生在救助者与受益人之间,受益人依债务关系向救助者进行补偿后,至于受益人如何向侵害人追偿在所不问。如果将追偿的任务强加在救助者身上,无疑会打击和削弱救助者的救助积极性。
救助者是否只有向法院提出请求,方有机会获得补偿?笔者认为,只要符合见义勇为之债的构成条件,救助者便可以向受益人提出补偿请求,而且受益人的补偿是必须的。救助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债的各种规定。由此可见,向法院提出请求应是实现债权的方式,而不是获得补偿的前提。
关于受益人补偿的数额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进行适当补偿不足以保障救助者的利益,应依救助者所受损失为限进行补偿:若仅有财产上的损失,可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间接损失不应包括在内,这也是和赔偿相区别的标志;若有人身上的伤害、残疾、伤亡等,可比照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来确定。
四、救助者实现其权利的途径
法律应赋予救助者多个实现权利的途径。从民事救济来说,救助者对以下途径可以随意选择:1.依债的关系向受益人请求补偿;2.在有侵害人的情况下,依侵权关系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在不选择前两种途径的前提下,救助者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赔偿金或补偿金(赔偿是针对侵害人来讲,补偿是针对受益人来讲)。与此同时,该政府部门获得代位求偿权,即政府对该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后,有义务向救助者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并且自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或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救助者对侵害人或受益人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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