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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举证的释明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要求,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举证,以减轻诉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释明,释明义务应至少包括四个方面: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2.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要求;3.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4.逾期提供证据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举证内容能否包括指导当事人提出诉讼资料、新的证据资料,这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释明权的行使应严格遵守司法公正的本身要求,即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存有瑕疵时,法院只可令其补正,而不能要求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材料和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的释明仍是在当事人主张之下的释明,让当事人提出新的资料、证据,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尊重,能够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平等对话,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并不违背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鉴于我国目前群众法制意识普遍较低,法律援助制度也不完善的客观现状,从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笔者认为应适用普遍释明制度,即应告知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等。

汪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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