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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淡化一般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它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借助知名商标已经存在的商誉,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淡化的构成一般应包括下列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在自己的商标或其他载体中使用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

    二、这种行为必须有可能给被淡化的商标和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已经造成了这种损失。一般都认为,商标淡化并不要求必须具备实际的损害后果,而只要有发生这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即可。

    三、商标淡化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一般说来,行为人故意实施商标淡化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较重,尤其是要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过失实施商标淡化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要小得多,往往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较轻的赔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在判断淡化的构成以及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还会考虑其他的很多因素,如原告商标的显著性,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之间相似的程度,它们涉及的消费者的范围以及地理区域,消费者调查所显示的商标淡化引起公众混淆及商誉丧失的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的程度、在商业中的实际使用状况等。

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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