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民事纠纷如何向法院立案(一)

发布日期:2009-06-25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立案的法定条件是有主张权利的适格原告,明确的被告,诉求、事实与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首先要明确自身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如成年子女的财产受到侵权,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就不会受理。又如,一家企业将产品卖给另一家企业,购买企业又卖给第三家企业,因三方各自形成二份买卖合同,在第一家企业无法交付产品导致购买企业也无法向第三方企业交付产品时,第三家企业只能起诉购买企业,却无权起诉第一家企业,否则法院也不会受理的。这样的情况在实践当中很多,但上述两案例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得以解决。所以,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依法作为原告。其次,被告要明确。但不要错误的理解为被告找不到了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了,找不到不等于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为由不予立案。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的被告,在起诉时无须确定,因为被告是否符合条件,一般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第三,诉求要明确,也就是你要求法院帮助你解决什么问题,强调的是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如诉求为请求法院帮我把钱要回来。钱数就不明确。事实与理由,要写的清楚简洁围绕诉求进行。一些当事人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洋洋洒洒写了很多,但与支持诉求相关的内容却很少。表达了自己主观感情色彩太浓厚的想法。使事实与理由含糊不清。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概括范围。同时最高院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企业内部集资纠纷案件,企业改制劳动纠纷案件等等,也不予受理。受诉法院要有管辖权,一般原则是原告从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还要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不动产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等等。
综上,在立案前一定要遵循上述法定条件和因素。从而达到顺利立案之目的。 qq:158340460   大连杨雪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磊律师
江苏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