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用脚投票”规则与后悔权的博弈

发布日期:2009-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如果经营者有误导或者欺诈行为,那么理性的消费者会选择“用脚投票”,市场中优胜劣汰规则的力量远远大于法律规则的力量。无论法律是否赋予消费者反悔权,都不会在根本上改变消费者的权利话语局面。

  □从欧盟的经验来看,在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之时无法亲自验货或者因为没有事先安排和准备匆匆购物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较为公正的。但对于房屋等大宗商品交易,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不但不能保护有实际住房需求的消费者,反而可能助长投资性消费者的投机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15年来为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如今新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要求将后悔权(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呼声最高。本文将对此略作评论。

  法律之力逊于市场规律

  如今,在要不要一般地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问题上,大众与法律学者们的观点存在着较为根本的分歧。多数消费者赞同赋予其后悔权,而法学界更多的人则表达了“后悔入权”之后的担忧:在一个本来就缺乏诚信的社会里,后悔权无疑将造成更多的诚信缺失。

  笔者倒是认为,尽管这种担忧有一定道理,但其实没有多大必要。允许反悔固然会增加不讲诚信的机会,但是考虑到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有成本,实践中,消费者退货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因此会产生通讯成本、交涉成本、机会成本等,在后悔权实现成本的阻却之下,理性的消费者也犯不着每天兑现一个后悔权。

  笔者真正担忧的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能否根本性地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相对人的诚信状况本来就是交易的前提条件。如果经营者有误导或者欺诈行为,那么理性的消费者会选择“用脚投票”。在“用脚投票”规则作用之下,那些力图在公众当中长期树立诚信形象的经营者自然会主动赋予消费者“无条件后悔”的权利(如前所述,任何后悔都是有成本的,这里所说的“无条件”仅仅具有相对意义),而诚信状况越好的经营者,就越是受到消费者青睐。反之,不讲诚信的经营者最终会被市场所淘汰。

  法律无须约束诚信守法的经营者,法律应当约束的仅仅是不讲诚信的经营者。但问题是,即使法律强加于根本就没有诚信可言的经营者兑现消费者反悔的义务,消费者要兑现自己的权利也不得不花费巨大的成本,尤其对某些“游击队”性质的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很可能连经营者的踪影都见不到,即使法律赋予这种权利,消费者又如何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呢?

  市场中优胜劣汰规则的力量远远大于法律规则的力量。无论法律是否赋予消费者反悔权,都不会在根本上改变消费者的权利话语局面。在执法与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下,“用脚投票”规则会不断地挤压不讲诚信经营者的生存空间。这也是笔者反对一般地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根本理由所在。反之,倘若执法与司法不公,则势必导致黑白颠倒,助长误导与欺诈。鉴于这个大前提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笔者不再赘述。

  特殊情形下的后悔权具有必要性

  尽管法律不需要一般地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但是笔者仍然支持在例外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因为这样可以局部地改变消费者面临的不利局面。

  从欧盟的经验来看,在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之时无法亲自验货或者因为没有事先安排和准备匆匆购物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较为公正的。最常见的就是远程销售交易(distancecontract)与上门推销交易。

  在远程推销(如电视购物、网络购物、报纸杂志广告邮购等)的条件下,通常消费者在两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一是消费者在购物之前无法验货;二是消费者并不知道经营者的诚信状况,担心皮包公司欺诈。为保护消费者,欧盟出台了“远程销售”指令(97/7号指令),赋予消费者在远程销售条件下的后悔权(righttorenounce),即在7日之内无条件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额外费用的权利,也即合同解除权(rightofcancellation)。

  类似地,在消费者毫无准备的“上门推销”情形下,消费者缺乏对商品足够的了解,但是出于好奇而匆匆购买。在这种情况之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仍然是公正的。例如,欧盟的“上门推销”指令(85/577号指令)同样赋予了消费者7天之内的反悔权。

  然而,无论是在远程销售还是在上门推销的情形之下,倘若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诚信状况不甚了解,则消费者通常不会与之交易。即使欧盟“上门推销”指令要求上门推销者说明自己的身份与联系地址,但是在经营者销声匿迹的情况之下,消费者又如何能够行使自己的反悔权呢?

  由此可见,即使欧盟的法律赋予消费者这种权利,也未见得能根本性地改善消费者的地位。欧洲人因此而上当受骗的情况同样时有发生。这表明,即使在上述两个特殊的领域,消费者“用脚投票”的自我保护作用仍然大于反悔权制度的实际效果。应该看到,在“用脚投票”规则的作用之下,当当网、淘宝网等较为诚信的网络销售平台日趋受到消费者青睐,反之,那些不讲诚信的网上商店的生存空间则如昙花一现般消失了。如果辅之以强有力的行政监管,网络交易等新兴交易方式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大件商品交易反悔权会助长投机行为

  目前,在要不要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讨论当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应否赋予消费者在房屋、汽车等大件商品交易中的反悔权了。笔者理解网络民意的强烈支持,但还是认为不宜一般地赋予消费者大件商品交易的反悔权,因为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这与远程销售、上门推销中消费者面临的经营者容易玩“躲猫猫”游戏的状况有着较大的不同。

  当然也应当承认,有一部分的房屋开发商并不讲求诚信,可能存在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的情况,甚至也有个别的房地产开发商圈钱之后携款潜逃的例子。尤其是在期房而非现房交易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房时并不能准确地知道他所购买的房屋的真实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通常能够依据《合同法》寻求救济,主张违约责任或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房地产商根本违约,消费者便无权行使后悔权,也即没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即使赋予消费者在购房合同上的反悔权,也不见得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首先,通常房屋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就立即通过预售的方式对外发售房屋,而房子要真正盖起来,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房屋交付之后,也通常至少要90天甚至一年才能正式办到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15天的反悔期限”能起什么作用呢?至于说房产商在没有缴纳土地税费、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误导消费者对外发售房屋,那也只是一个行政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且也不是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就能解决的。

  其次,应当承认,在当前商品房需求不旺的情况下,不少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时刻意玩起了“订金”与“定金”偷换概念的游戏,诱逼消费者为了不损失定金而签订购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律赋予15天的反悔权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捍卫购房人的利益。但是这里仍然存在一个悖论:既然你交了定金或者订金,这就说明了你有购房的诚意,交了定金(订金)之后反悔还要主张返还定金,除非是房产商欺诈,这岂不是对诚信的亵渎?再说,倘若赋予消费者15天的反悔权,则只能助长某些购房人的投机行为。行情看涨时,他就与房产商签约;行情看跌时,他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对房产商而言无疑也是不公正的。

  至于汽车消费,在现货买卖的情况下,由于消费者不但可以实际查看汽车的外观、内部设计等情况,同时也可以通过试驾的方式了解车子的性能,因此并无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必要。倘若车子有质量隐患,则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对于某些车型供应紧张、消费者需要事先订购的情况,这本身就说明消费者对该汽车事先已有了解和信任,再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仍然有悖诚信原则。(吴越)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