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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两个程序问题

发布日期:2009-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涉未成年人原告民事案件的管辖

    现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与成年人无区别,造成未成年人诉讼困难。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对于原告来说,直接关系到诉讼成本及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便利程度,对于未成年人原告更是如此。况且,未成年人原告到异地诉讼,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安全保障、教育受影响问题等。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均没有规定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该规定只适用于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但是已经体现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将以下3种案件规定由未成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告所在地)管辖:1.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向居住在异地的、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父或母一方提起有关抚养费的诉讼的;2.未成年人在异地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而提起赔偿诉讼的;3.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

    二、涉未成年人民事案的举证责任应向未成年人倾斜

    当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时,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往往缺乏证据搜集的常识,也缺乏诉讼的知识,从而增加了胜诉的难度,极易使侵害人逃避或减轻应负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确立了比较完善的证据规则的同时,也留下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充分空间。比如证据规则有以下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同样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因此建议:1.在现行证据规则的框架下,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在举证责任分配、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延期举证等方面给予未成年当事人更为宽容的特殊对待。2.在审判案件中,通过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通过举证责任的转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审理增加抚育费的案件时,由于未成年人受举证能力的限制,往往无法准确了解被告的收入情况。如果法官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即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其收入情况,并在审查核实后依法判决,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高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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