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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实施侵权行为,在其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

    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害人没有起诉或者只是部分起诉,在被监护人成年或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才起诉或另行起诉的情形。受害者在起诉时,往往继续列侵权人的监护人为被告,对该监护人此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成年后,自动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痊愈后,也自然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经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自然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因为监护责任的设立不仅是一种补充责任,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根本原因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哪种观点正确,需要对被监护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前后的情况及其诉讼情形作具体分析。 

    前述类型案件,有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立即起诉,有的则因为伤害并不明显,在伤情确诊后才能起诉;构成伤残的,一般是先部分起诉,后追加起诉;构成犯罪的,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些案件,因为诉讼的时间很短,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伤残不确定,并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只能在伤残鉴定作出后另行提起诉讼。这样,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到起诉时,其已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的时间间隔还非常小。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已满18周岁,即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往往并没有自己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并提起诉讼,其监护人自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对此没有疑问。如果分别提起诉讼,其实质并没有发生变化,而结果则是不承担监护责任,显然不合情理。因此,如果一概免除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可能助长监护的放任自流,有违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最终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寻根究底,虽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性质并没有改变,因此该监护人应该在原来的责任范围内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当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变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有个人财产,并且足以承担责任的,不需要其监护人再承担责任。而受害人在起诉时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正是因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刚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并无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而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监护人对此前的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继续承担监护责任,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监护人对此前的侵权行为应该继续承担监护责任。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刘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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