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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逾期付款赔偿中的“同期贷款利率”

发布日期:2009-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无违约金条款,又未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甚至拒绝付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判例仍然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将这一比例作为逾期付款赔偿标准是否恰当、对“同期贷款利率”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有商讨的必要。

    199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确定了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这是目前某些逾期付款案件(不限于借款合同案件)适用赔偿标准的主要“法律渊源”。但现行合同法废除了法定违约金制度,在一方当事人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不能追究其法定违约责任时,从法律适用价值的角度来衡量,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赔偿标准只能视为一个参照标准。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逾期贷款利率按罚息利率标准计收,罚息利率由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不再设上限,最低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90%。从2004年10月29日至2008年12月22日,基准贷款利率已调整14次。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的多次变动,已从根本上动摇了逾期付款赔偿标准参照万分之二点一适用的合法性根基。

    为维护逾期付款赔偿案件司法裁判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对“同期贷款利率”做如下理解和界定:按照逾期付款纠纷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拖欠不满6个月适用6个月的基准贷款利率;拖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适用1年的基准贷款利率。依此类推,拖欠期间为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判决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可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相衔接,如果债务人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前付清,则算至付清款项之日,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较为少见)。一般而言,拖欠时间越长,则适用的基准贷款利率越高,这样有利于督促违约方尽早履行义务,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李智辉  余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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