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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法哲学思考

发布日期:2009-07-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竞争的界定
 
  竞争是报纸、广播、电视、书籍、领导讲话中使用频率很高的词汇,“在政治讲话、报纸、书籍、管理讲座与研讨会上,‘竞争’这个词汇的使用频率超过了所有词汇。” [①]但对于竞争的涵义,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我国,竞争一词源于《庄子·齐物论》“有竞有争”的记载,西晋哲学家郭象对它的注释是“并逐曰竞,对辩曰争”。英语contest、competition 等词汇表达了竞争、竞赛等意义。综观理论界对竞争的界定,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将竞争理解为“争胜”、“较量”。美国学者施蒂格勒认为,“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 [②]我国学者郑秋生认为,“竞争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些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的范围内和自己的对手展开较量的过程。” [③]
 
  第二,将竞争理解为“竞赛”、“斗争”。如有学者认为,竞争包括两层不同的涵义,一个是从生存斗争意义上来说的竞争概念,一个则是从劳动竞赛意义上来说的竞争概念。生存斗争或生存竞争这一概念,它的定义即是在生物学的范围之内;作为生物界乃至生物—自然界的基本法则,它仍然是适用的。至于劳动竞赛,则完全属于人类社会活动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它作为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或竞赛,不是劳动者的相互否定甚或互相拆台、自相残杀,而是劳动者在相互比较、相互竞争的态势中所实现的更高程度上的相互肯定和自我肯定。 [④]
 
  应当说,上述学者对竞争的界定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竞争作为生物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含义本身就十分广泛,要对它的所有表现形式进行系统的研究非常困难,更不用说对竞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因此,我们必须找到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从一种纯粹的、典型的、受到最小干扰的方面去揭示竞争的涵义。基于此认识,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竞争进行了限制:一是,将竞争严格地限定为人类社会的行为。尽管自然界亦普遍存在竞争,但这种竞争只是一种自发的、本能的、“物竞天择”的竞争,不具有社会性,因此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二是,将竞争严格地限定为对资源的争夺,一般不包括其他形式的竞争。在这种限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
 
  所谓竞争,指个人、组织或集团为达到某一目标、实现某一利益而与他人、其他组织或集团竞取、争夺一定的经济、政治等资源的活动。
 
  二、竞争的性质
 
  (一)社会性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所以人类所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竞争活动也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是人类社会的竞争与生物界竞争的本质性区别。竞争的社会性具体体现在:首先,人类社会竞争的主体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具有认识和改造外部世界以适应自身需要的能动性。正因如此,人类社会的竞争比生物界的竞争更为深刻、也更为广泛。其次,人类的竞争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竞争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个人,而且也是为了群体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发展。再次,社会竞争是与“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相联系的,并且随着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变化、发展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在谈到竞争的社会性时,有一个附带的问题必须提及:竞争是否具有阶级性?长期以来,竞争被刻上深深的阶级烙印,人们认为竞争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是私有制的产物,把竞争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应当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论调已经没有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这已成为国人的共识。不过,目前理论界的现象是,高谈阔论经济竞争,绝口不提政治竞争,这是值得深思的。无论是经济竞争,还是政治竞争,都仅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而已,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发展适度的政治竞争,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总之,竞争仅有社会性,没有阶级性,与制度的性质无关,这应该成为人们的基本共识。
 
  (二)对抗性
 
  凡是竞争,总包含着一定的冲突和对抗。在竞争主体之间,由于信仰、立场、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会在竞争中体现出这种差异。同时,竞争的结果总是呈现出胜负性,我之所得即为你之所失,你之所得即为我之所失,正是这种胜负性使参与竞争的主体都想赢得竞争,谁也不愿意失败。为了赢得竞争,竞争主体都会采取一些行动,或者不断发展自己以超越对方,或者采取行动以损害、削弱对方。正是如此,竞争中必然有一些对抗和冲突,这乃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然,竞争的对抗性并不意味着只有冲突与对抗,没有合作。在现代社会,竞争必须建立在合作基础之上,竞争各方并不永远都是敌人,也是朋友,是合作的伙伴。“事实证明,合作必须与竞争同行,竞争必须与合作相伴。这二者是一对孪生子,片面强调哪一方面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⑤]所以,文明竞争的对抗性必然表现为体制内的对抗,是在法治、道德框架下的有序对抗,是在合作基础上的友好对抗。
 
  (三)自由性
 
  凡竞争必须是自由的,没有自由就不会有竞争,竞争一经出现就要求自由,要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政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自由与竞争密切相关,自由与竞争同义,自由意味着竞争,竞争要求自由。” [⑥]可以这样说,竞争的社会必然是自由的社会,自由的社会也必然是竞争的社会,没有自由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也不会有自由。
 
  竞争的自由包括参与的自由和选择的自由两个方面。所谓参与的自由,是指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参与竞争,也可以自由地退出竞争,绝不受任何强制。国家可以对公民参与竞争的资格作出一定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并不是对公民参与竞争的权利进行剥夺。所谓选择的自由,是指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满意的竞争者,不受任何命令或强制。现代竞争,无论是经济竞争抑或政治竞争,其直接目标都是为了赢得“顾客”,即经济领域的消费者,政治领域的选民等。离开了一定的 “顾客”,竞争也许毫无意义。无论是哪类顾客,都应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对竞争主体满意,即用手投票,反之则用脚投票。“在一个竞争的社会里,我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一事实:如果某一个人拒绝满足我们的希望,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 [⑦]如果没有选择的自由,那么就不会有真正的竞争,竞争也会成为一种摆设、一个花瓶。
 
  (四)公开、公平性
 
  竞争的公开性,是指竞争必须公开进行,在阳光下进行。竞争的目标要公开,竞争各方公开较量,竞争结果公之于众。根据公开性的要求,必须反对竞争中的暗箱操作,竞争各方不得采用见不得人的阴谋伎俩以赢得竞争。竞争组织者也不得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泄露信息给竞争各方,或者暗中影响甚至内定竞争的结局。
 
  竞争的公平性,指竞争各方都遵循机会均等原则,在同样的竞争规则下,实现公平的竞争结果。首先,竞争各方机会均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竞争的同等权利。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被排除在竞争领域以外,或是尽管参与竞争,但没有完全充分地享有竞争者所应有的基本权利,这就必然会出现不公平的过程和结局。其次,竞争规则公平。尽管不同的竞争有不同的竞争规则,但构建公平的竞争规则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缺乏公平的竞争规则,或者竞争规则不健全,都会导致竞争的无序性和不公正性。最后,竞争的结果必须公平。所谓结果公平,指竞争的结果完全是在符合竞争规则的情况下自然形成的,不带有任何人为因素。如果竞争过程中有人为控制的因素,那末竞争的结果一定不公平。
 
  竞争的公开性与公平性联系非常密切。公开性是公平性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就谈不上公平;公平是公开的目标追求,没有公平,公开就毫无意义。
 
  (五)有限、有序性
 
  竞争的有限、有序性是指,竞争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不是自发无序的而是有规则有秩序的。
 
  一方面,竞争并不是绝对的、万能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那种无孔不入的普遍竞争成为了最终目标,一种无所不包的信条,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无上命令,竞争成为了最高法则时,就会出现极度的竞争。一个极度竞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反人性的、不可欲的社会。现代社会反对这种无限的竞争,要求实行有限的竞争。所谓有限的竞争,一是指竞争领域有所限制,并不是一切领域都开放竞争;二是竞争的观念必须有所限制(正)。竞争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人类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是依存于其他因素而不是高于其他因素。
 
  另一方面,竞争不是放任自流、自发无序的,而是有规则有秩序的。竞争的规则包括法律规则、道德规则等,这些规则都是竞争各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只有在恰当的规则之下,才会有有序的竞争。国家应当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竞争制度的成功运行。如哈耶克所言:要使竞争发挥作用,“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 [⑧]
 
  三、竞争的根源
 
  竞争是整个生物界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这一点,所有学者和思想家没有一个人持怀疑态度。不管他们鼓吹还是诅咒竞争,都不否认竞争的存在。如果说,生物界的竞争出于一种本能,那末,人类社会竞争的根源是什么呢?对此,历史上的思想家都作了种种的探测与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资源稀缺说、需要满足说、社会存在方式说等三个方面。
 
  (一)竞争缘于资源的稀缺性
 
  所谓资源,通常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与人类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物质和能源。资源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天然性,即自然界天然存在的,而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二是价值性,任何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资源的涵义得到了空前的扩展。人们不再局限于从纯经济学角度看待资源,而是将一切有用的、或者可以影响他们行为的任何东西都看作是资源。它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既包括有形的资源,也包括无形的资源。无论是哪种资源,它都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足以影响人们的行为。
 
  人类在这个地球上不是孤立的,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必定要与特定的资源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离开了资源,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从谈起。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无穷欲望而言,资源总是有限的、不足的。这种资源的相对有限性被称为稀缺性(scarcity)。须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稀缺性是指相对的稀缺性,也就是说,稀缺性强调的不是资源的绝对数量的多少,而是相对于人类欲望的无限性来说,再多的物品和资源也是不足的。资源的稀缺性是竞争产生的原动力,如果资源非常丰足,人人都可以获得,那么就不会有竞争。如空气这种资源,就不需要人们去争夺。我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认为,竞争是在人类进化发展中,由于人口的变化,自然环境不能提供足够的物产而造成的。“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老而供养薄,故民争。” [⑨]
 
  (二)竞争产生于人类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正是在各种需要所形成的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即是人的需要构成了人类交往的动因。在人类的实践中,个人为了自身的需要就不可避免地同他人产生一种竞争的关系,所以竞争产生于人的需要。
 
  竞争源于需要,那么,是不是所有需要都会产生竞争呢?一般地说,产生竞争的需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要有共同的需要,如果没有共同的需要,就不会产生竞争;二是只有当这一共同需要不能使所有人同时得到满足时,即人们的需要之间发生矛盾时,才会产生竞争,如果所有行为主体对所需要的对象都能同时得到满足,那么就不会导致竞争。以上两条件缺一不可,它们是产生竞争的充分必要条件。 [⑩]也就是说,当面对共同的需要,只有当资源稀缺、不足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时,才会产生竞争。由此可见,资源的稀缺性是竞争产生的客观条件,而需要则是导致竞争的主观条件。因此,竞争源于“粥少”而“僧多”的矛盾,源于自己需要与他人需要的矛盾。只要存在需要之间的矛盾,就必然会产生竞争。
 
  (三)竞争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相联系
 
  竞争的本质在于利益的冲突与竞争,而利益是具体的、历史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 [11]这说明,竞争有其历史的内容,要了解它,剖析其根源,还需从社会生产方式中去寻找。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 [12]而竞争正是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产物。因为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社会所能生产的物质资料仍然不能满足人们生存发展的需要,所以必然会出现竞争。如马克思所说,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那末,尽管统治阶级有消灭的竞争、消灭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他们所想的毕竟是一种不可能的事。 [13]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未来的社会里,随着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大工业及其所引起的生产无限扩大的可能性,使人们能够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一切生活必需品都将生产得很多” ,而且,随着社会形态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社会产品将实行各取所需,阶级、国家、政治都将趋于消亡,所以竞争不可避免地会消灭。“这种新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就是说,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将消灭竞争,而代之以联合。” [14]但这种设想能否成为现实,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还没有可能。
 
  综上所述,竞争是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充分、资源不充足,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而产生的。竞争既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既存在于经济领域,也存在于政治领域。哪里存在资源稀缺,哪里存在需要之间的矛盾,哪里就必然存在竞争。认识这一原理,对于我们正确运用竞争,促进社会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竞争的作用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竞争只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未来社会终将消灭竞争,但他们并不否认竞争的作用,相反,他们充分肯定竞争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中的巨大作用。竞争出进步、竞争出发展、竞争出变革。离开了竞争,社会一刻也不能发展。当然,竞争在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同领域,作用并不完全相同。这里,仅对竞争的一般作用作一探讨。
 
  (一)竞争是社会活力的源泉
 
  竞争具有激励作用。竞争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它通过优胜劣汰,把资源配置给强者。正因如此,竞争能把竞争参与者内在的和外在的诸要素,即与竞争活动有关的人和物的要素激活起来,变为改造现存事物(包括客体对象和主体能力)的巨大力量。正如列宁说的,竞争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培植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因为竞争一旦展开,与此有关的社会成员、组织和集团就会受到振荡和刺激,而不能无动于衷、安之若素。因为谁若安于现状,谁就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失败,从而失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精神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一个社会成员、组织和集团都会滋生或诱发强烈的内在冲动,而投入到竞争中。这样,参与竞争的每一个成员、组织和集团都会发挥最大的能动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竞争具有选择作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界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通过选择,使先进的得以保存,而使落后的最终被淘汰。所以,竞争促使竞争参与者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竞争时指出:“这是一个规律,这个规律一次又一次地把资产阶级的生产甩出原先的轨道,并迫使资本加强劳动的生产力,因为它以前就加强过劳动的生产力;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耳边催促说:前进!前进!” [15]。竞争通过促使创新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艾哈德指出:“凡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入呆滞状态。” [16]可以说,没有竞争,人类社会发展就不可能达到今天的程度和水平。
 
  (三)竞争是社会变革的杠杆
 
  竞争具有革命作用,不仅推动社会的稳步发展,而且,竞争还以其“革命的批判性”,强有力地摧毁一切阻碍社会发展的腐朽力量,实现社会的革命性变化。在资本主义上升,竞争表现为资本的本性,不可遏制地追求自身的普遍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要克服把自己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凭借竞争的作用,“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 [17]所以,马克思认为,“竞争引起伟大的社会变革”,“剧烈的革命”。 [18]
 
  当然,同任何事物一样,竞争也具有两面性,也存在负作用。在一个竞争的社会里,“地位、财富和荣誉都任凭人们竞争,它们是强者应得的报酬,所以竞争的定义可以说是强者的统治”。 [19]竞争会导致两极分化、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竞争还可能导致生产力的巨大浪费、导致人们片面、畸形的发展等。不过,相对于竞争的积极作用而言,竞争的消极作用是第二位的,次要的。我们绝不能因为竞争存在消极作用而因噎废食,盲目加以排斥。正确认识它的积极与消极作用,扬其所长,避其所短,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作者简介】
段明学(1973-),男,四川安岳人,法学硕士,重庆市北碚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研究方向:政治理论、刑诉法与检察制度。

【注释】
[①] 里斯本小组:《竞争的极限》,张世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②] [美] 乔治·斯蒂格勒:《斯蒂格勒论文精粹》,吴珠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42页。
[③] 郑秋生:“关于竞争的几点辩证思考”,载《理论探索》1998年第6期。
[④] 康健:“论两种不同涵义的竞争”,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9年第3期。
[⑤] 赵子祥:“社会主义必须开展竞争与合作”,载《当代思潮》2004年第4期。
[⑥] 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页。
[⑦] [英]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1-92页。
[⑧] [英]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43页。
[⑨] 《韩非子·五蠹》。
[⑩]冯必扬:“简论竞争的成因”,载《唯实》杂志1998年第2期。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2-10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01页。
[16] [德]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3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3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432页。
[19] [法]蒲鲁东:《贫困的哲学》,余叔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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