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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能否质押?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抵押和质押都是通过限制所有权的权能实现担保的目的。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担保法将交通运输工具划到抵押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交通运输工具同时又是动产,那么交通运输工具能否质押呢?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从其制度设计的目的上来说,兼顾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而质押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其目的侧重于债权的实现。抵押一般来说,登记为其生效的要件,即使法律没有特别要求登记的情况下,没有登记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质押法律没有规定要求登记。主要原因还在于,由于不动产和机动车辆以登记公示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动产仅需交付即可转移所有权,因此在抵押的情况下,可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实现对所有权处分的限制,而动产如果要限制其所有权只能通过交付占有的办法来限制。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协议处分抵押物,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质押权的实现则不同,质押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不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我们知道担保法将交通运输工具作为可以抵押的范围,是因为交通运输工具和不动产在所有权转移方面具有一致性,实际上将交通运输工具视为不动产,从而以抵押来规范交通运输工具的作为物的担保的情况。如果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质押,就需要对交通运输工具的质押作出有别于一般质押的特殊规定,存在一系列和质押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质押的规定,质押在转移财产的占有后成立生效,法律没有规定要求登记。因此,如果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质押的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不予以登记,但是如果不登记,由于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变动与物的占有转移相分离,因此在交付占有后,仍不能实现限制所有权的目的,正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典当管理办法》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车辆质押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于续,只有在交通运输车辆办理了登记之后,质押才能有效。在担保法没有这一规定的情况下,显然现有的规定不能应对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特殊要求。

    另外,如果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质押,那么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质押权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不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但是,由于交通工具所有权的变动需要过户登记,而在没有出质人配合的情况下,难以办理过户登记。虽然典当由于车辆质押规定的存在,但车辆在典权实现时,要实现所有权的变动,也必须走诉讼程序才能实现。这一点也与权利质押相异,比如存单的质押,在存单核押后,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银行办理提款手续,如果银行不予办理,那么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而无需出质人的帮助,也就是说质权可以直接得以实现。

 作者:邱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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