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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制度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遗失物拾得补偿做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民事法》第240条规定:遗失物,在公告六个月内不知其所有人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而按照《遗失物法》的规定,司机捡到乘客遗失的大宗钱币,可以得到5%至20%的酬金。同时还规定,财务遗失人对捡拾人要给予一定的酬金。在日本,曾发生过一个这样的事例,一位中国留学生在大街上捡拾到一笔现金,等了好一会儿,也无人前来寻找。这位留学生将钱交到了警署。警署查找到了遗失人。遗失人找到中国留学生,一定让他收下酬金。留学生说:“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我不能要酬金。”日本人急了,让他无论如何也要收下,说:“你要不收,我就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偷的人,自物品丢失或偷窃之日起,3年内可向现在持有该物品的人请求返还,该持有物品的人可向取得该物的人请求赔偿。

 

    《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至983条对拾得物的归属作了规定,主要内容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进行公示,或交警署;所有人未认领的,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

 

    英美法系国家也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享有“占有权”,如果真正的所有权人放弃追索,在时效期间内未追索者推定为放弃,则由拾得人取得对遗失物的绝对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3条至807条也规定了遗失物的权属问题:拾得遗失物,应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刊登招领启事,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并应将遗失物一并交存;遗失物拾得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的,拾得人可请求遗失物价值十分之三的报酬;遗失物拾得6个月后,所有人未认领的,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遗失物交付拾得人,归其所有。

 

    英国民法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的规定相当详细,从第213条到第227条规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拾得人的费用、报酬请求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别以专条规定了费用及报酬请求权,“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百分之十”。

 

    瑞士法律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三十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作者:陈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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