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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要不要赡养前岳母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刘某五年前与岳母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刘某应当赡养岳母至死,岳母则承诺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幢在死后归刘某及女儿所有。现在,刘某与其妻离婚,刘某便以姻亲关系不存在为由要求解除与岳母的遗赠扶养协议。

    [分歧]:对于该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刘某与岳母签订了合同,就应当遵守合同,不能以姻亲关系不存在为由擅自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刘某不愿意再扶养前岳母,如果强行要求刘某履行合同,于法于理都不符,对其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可以解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遗赠人和扶养人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他们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该协议,协议规定了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及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的权利。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非一定需要具有血缘、姻亲或其他关系。 

    本案中,女儿与女婿离婚,女婿对前岳母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成立的,双方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该协议进行协商解除。协商不成的,只要是女婿不再履行协议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虽然女婿以姻亲关系不存在为由要求解除协议的理由不充分,但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性,考虑到此种协议完全是靠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因此,在女婿不愿意再尽扶养义务时,法院可以对该协议予以解除,同时女婿也不再具有取得前岳母遗产的权利。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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