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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揽与雇佣的区别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见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案子,它们的区分一直是个难题。承揽法律关系在合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雇佣关系只在一些司法解释条款中对其进行了规范。仔细分析一下它们的特点,还是有一些比较容易区分的地方。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而雇佣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支配和干预,雇主可以制定规则和制度来控制雇员,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 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以承揽契约为目的。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第三,两者的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第四,两者合同(契约)成立条件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约合同。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第五,二者报酬确定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作者:全南法院 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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