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丈夫名义存款不是赠与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该款应全部归小琴所有。理由如下:
一、以丈夫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1)小琴将款以忠林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忠林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忠林,表明小琴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2)忠林一直不知道小琴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忠林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3)忠林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一方面,此时小琴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小琴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问题。
二、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琴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小琴以忠林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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