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被套用 应向谁讨回罚款
就郭蕊能否直接向李成索要因被交警部门误罚而支出的费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蕊无权向李成索赔。理由是汽车牌照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营车辆颁发的一种识别标志,属于行政管理手段,车牌号码本身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李成盗用郭蕊车牌号码损害的是公共利益,郭蕊的损失来自交警部门的误罚,而非李成盗用车牌行为本身所直接引起。因此,李成虽应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但郭蕊只能要求交警部门退款。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郭蕊有权向李成索赔,理由是:
1、汽车牌照具有行政管理手段和所有权凭证双重属性。一方面,发放车牌号码的确是交通管理部门为加强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车牌号码的确具有行政管理上的车辆识别标志性质;另一个方面,我国对汽车所有权流转管理所采取是“登记主义”模式,没有颁发权属证书的公示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颁发车牌号码已不仅仅是规范交通秩序的行政管理,也当然地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和权属公示性质。即汽车牌照属于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和所有权凭证,具有财产性的利益。据此,郭蕊的车牌号码不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涉及个人财产利益。
2、汽车牌照可以作为侵害物权的对象。尽管车牌号码本身只是一个价值标签、不具有积极的财产价值,但并不能排除它具有一种消极的财产价值。因为交警部门是依据车牌号码来确认是哪一辆车违章,即是根据车的“户口”来查车,是对违章车辆给予区别的一个符号,车牌号码的真、伪与给予的符号区别并无实际意义,接受处罚的归根到底只能是驾车人或车主。也就是说,车牌号码直接影响着车辆所有权人的物质利益,成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李成套用郭蕊的汽车牌照,已给汽车牌照所代表的车带来了多一重的、不必要的风险,直接影响着郭蕊的物质利益。
3、郭蕊的损失与李成的侵权,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郭蕊被交警罚款而遭受的损失,是车牌号码消极的财产损失的一种。消极的财产损失是针对李成的积极侵权行为而言,正是由于李成套用郭蕊的汽车牌照,直接导致郭蕊交出罚款,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关系,已具备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郭蕊对李成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方园 钟修平
-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 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诉吉林省敦化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案
-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酿造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 上海赫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
- 郝龙只等15人诉屯留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案
- 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 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