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失主敲诈小偷致上吊身亡应处刑罚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钟某在吕某经营的电器商店中盗得价值2300元的彩色电视机一部后,被吕某抓获。吕某要求钟某退还彩电并赔偿其15000元损失,否则将报案。钟某虽退还了彩电,但觉得吕某要的赔偿款过多,无法交付,假如吕某报案,自己又丢不起人,不如去死,遂上吊自杀。 

    尽管钟某盗窃属实、吕某没有让钟某上吊,但笔者认为吕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是说:如不满足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人不利的行动。这个不利的行动,或是对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暴力、毁坏被害人的财产、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不让被害人实现某种正当要求。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为:“数额较大”是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的惯犯或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等。本案中,尽管钟某的盗窃行为具有非法性,但吕某也无权就此获得巨额赔偿,其索要当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报案是吕某的法定义务且在有关机关处理之前,对于钟某尚属个人隐私,吕某以索要巨额赔偿作为报案或不报案的条件,既违反了自身义务,也已构成要挟;加之吕某索要金额达15000元且客观上导致了钟某死亡,明显罪有应得。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