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狡黠又风趣的当事人
发布日期:2009-07-28 作者:110网律师
“我驾车由南往北低速通过一个十字路口,当时正好是绿灯变黄灯,我就没有停车,继续前行,这时,由东向西过来一辆电动车,车速贼快,在十字路口偏东北一点的地方,电动车撞在我的车上,把我刚买一个月的新车撞一个大坑,骑电动车的人左腿骨折,我没有受伤。事故发生后,我拨打电话报警,交警来了之后,对方借着酒劲蛮不讲理,连交警都觉得很气愤。由于各执一词,路口又没有监控,最后事故认定书以我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为由,强行判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保险买的比较全,我准备息事宁人,可是刚刚得知对方又申请复核,听说对方找了关系把责任往我身上推,求教各位大侠,我该怎么应对?”
这是我在网上看到的一则咨询,当我看见时这则咨询时已经有几位律师给予回复,有的回复说“没有切实证据谁违反交通法规的一般按照同等责任认定”,有的回复说“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义务大于非机动车的注意义务知足吧”,有的回复说“他找关系你也找关系最后还是那结论”。我回复说,“想办法阻止对方复核啊,呵呵”。
大前天,这位咨询者电话找到我,说有个交通事故的案子要当面咨询,我说,你简单说说吧,如果不是很复杂,没有必要当面咨询,他坚持当面咨询,我便与其约了时间在我办公室见面。
由于每日回答的咨询太多,我已经没有什么印象了,在他描述了事情的经过之后,我给他做了详细的解答。
我告诉他,鉴于现在的国情,现在争论谁对谁错谁违反交通法规的实质意义不大,既然现在咱们比较认可现在的事故认定书,那就想办法阻止对方复核就是了。依据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是,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只要赶在复核结论做出之前提前民事诉讼,对方复核的愿望就落空了,你可以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车辆损失为理由提起民事诉讼,以此阻止复核程序。我同时告诉他,个别法院的立案庭喜欢越俎代庖进行实体审查,可能会告诉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你作为机动车一方无权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如果遇见这样的情况,你就告诉他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立案,至于最后的裁判结果如何,不劳他们操心。立案之后,把法院的立案通知交给复核部门就可以了。最后,我顺手为他写起草了一份诉状,告诉了他立案的大体流程,他高高兴兴地走了。
当然,我没有忘记收取我的咨询费。
今天下午,他电话告诉我已经终止复核了,话语中充满了感激之情,说确实如我所料,立案庭最初不同意立案,按照我的指点说了那些理由之后才勉强立上案,并表示,等案子开庭时要请我代理,我说,到时候再说吧。
我问他,那么多回复的律师,为什么选择我咨询?他说,他看见我回复中的“呵呵”二字之后,觉得奇怪,所以点击查看了我的一些案例和法学随笔,所以决定咨询我。我问既然查看了我的文章,应该知道当面咨询需要收费,为什么还坚持当面咨询?他说了一句话,叫我悟出了他的狡黠与风趣,他说,陆游曾经说过,“网上得来终觉浅 ,绝知此事要交钱”。
天哪,这哪里是陆游的话,这是老油条的话。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传仓办案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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