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6万余元 为何“未被处罚”
自2005年农历正月至2006年农历三月间,钟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某县城关镇等乡镇扒窃或采用撬门扭锁的手段入室盗窃作案共计103起,涉案总价值近5万元,所盗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等物均被其挥霍一空。11月15日,钟某又到城关镇某村一村民家盗窃现金1万多元。接报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发现桥头乡15周岁流浪少年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当日将钟某抓获。经审讯,其对独自盗窃1万多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过感化攻心,钟某同时供认了曾单独或伙同14周岁少年朱某实施盗窃作案103起的犯罪事实,警方当即对其口头警告。次日,人们又发现钟某如往常一样在当地街上游荡。见此情景,人们顿生疑惑,作案104起、盗窃6万余元的钟某,为何未被处罚,难道警方是有意纵容犯罪吗?人们纷纷把矛头指向了公安机关。
评析:
口头警告也是一种处罚,是一钟行政处罚。警方仅对钟某采取口头警告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钟某未满16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受到刑罚的追究。就性质来看,钟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分别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某人若作案104起、累计盗窃6万余元,确实是应受到刑罚追究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又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即使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罚的追究;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也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行为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余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钟某只有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盗窃行为,而并未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行为之一。故,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受到刑罚的追究。
其次,钟某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且不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就本案来看,钟某是一个流浪少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因此,对其处以罚款是不现实的。此外,,钟某不是外国人,不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再者,钟某也不属于应当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第二十一条又同时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本案钟某只有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因此,钟某也不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纵观本案来看,警方已对钟某采取比较符合本案的主客观情况的口头警告措施,并非未采取处罚。群众认为警方未对钟某采取处罚措施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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