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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土地赔偿纠纷案件增长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对所在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农村外嫁女土地赔偿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此类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01年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02年28件,2003年42件,2004年63件,年平均增长率49.1%。2005年至今,按照上级法院规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但仍有不少农村外嫁女来法院要求立案。

    笔者分析此类案件逐年增长的原因:一是封建传统婚嫁观及男尊女卑观影响。农村中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妇女嫁出后就不能保留原有的土地收益权。二是传统户籍管理存在局限。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结婚,其本人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只能留在娘家村,而原村只允许其留户口,却不允许其享受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收益权。三是农村土地调整幅度不统一。存在调整幅度大与小两种现象,如果外嫁女没赶上小调整机会,只能作为以后调整对象,一旦土地被征用,就失去土地收益资格。四是村规民约不合理。村民小组往往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2/3通过为由,不同意给外嫁女土地收益分配权。五是部分农村可分配机动人口地不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造成一些农村可分配的机动人口地严重不足,抽不出土地分配给外嫁女承包,也无法给予经济补偿。六是利益驱动引发纠纷。部分富裕的农村,集体经济效益好,外嫁女为能够继续享受村集体福利,结婚后不愿意将户口迁走;部分已转为城镇居民并外迁的外嫁女又将户口回迁,企图以户口为突破口达到参与分红和享受集体福利的目的,从而引发纠纷。七是解决纠纷途径不畅通。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违法的村规民约缺乏纠正机制;法院受理依据不足,导致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外嫁女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乡镇政府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村里事村里办,遇到此类投诉存有畏难情绪。八是妇联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该组织只能通过宣传、教育的办法,做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工作,帮助外嫁女维权,但收效甚微。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建议:一是强化行政管理手段,把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乡镇领导班子岗位责任目标考核范围。二是党政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律观念,提高其依法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信访部门要做好外嫁女投诉接待工作,稳定上访人情绪,防止发生冲突事件。四是法院要继续研究探索受理外嫁女土地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制,给外嫁女提供司法救济,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争取将此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五是继续完善相关立法,立法机关要根据现阶段和今后农村经济发展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六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引导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避免村集体以排挤外嫁女福利分配权的方式增加村民收入。七是人大、政府应加强对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对有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条款,政府应予以及时纠正,人大应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执法检查范围,重点检查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落实情况。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钟 斌 罗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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