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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概念之辨析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林权制度的构建是以林权为基础和前提,明确林权的概念,有利于界定林权的范围以及行使的方式,从而为我国正在推进的林权制度改革指出明确的方向,也有利于林权所有人正确的行使权利.本文一方面将对林权的权利属性进行探究,得出林权是私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的结论,另一方面将对林权的权利结构,即林权的客体,主体,内容进行探究,结合这两方面,本文结尾将对林权做出定义,以明确林权的含义.

 

    关键词: 林权  权利属性  权利结构  

 

 

    一、林权的权利属性探究

 

    要探究林权的含义,必先弄清林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应该归于哪一类型,只有明确了林权 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才能把林权与其他类型的权利区分开来,显出林权的权利特征,这也是给林权做出定义,明确林权含义的前提条件.

    1、林权是私权

    关于公权和私权的划分,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古罗马,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市民权”,其内容包括公权与私权.其中公权是指市民罚规定的选举权(即参与各种议会制定法律和选举官吏的权利)和被选举权(即被选举为官吏和被选举为议员的权利);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后世学者关于公权和私权的划分导源于罗马法理论,但其分类的标准不一.主要观点有:(1)利益说,即公权是关于社会公益方面的各种权利,私权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权利.(2)关系说,即公权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私权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权利.(3)法律说,既公权通常是公法上规定的权利,私权通常是私法上所确定的权利.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标准,虽然众说纷纭,但有两点必须把握:一是权利的内容,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二是权利的产生,公权源于公法关系,私权源于私法关系.

    笔者认为,权利的属性应取决于其基本内容而不是其产生方式,虽然林权在我国多是由一些公法规定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权,而这些法律大都是对我国森林资源进行管理的法律,应属于公法的范畴,那这是否就说明了林权是公权呢?答案是否定的,林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市民利用森林而产生的权利,其主要涉及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虽然其公权的色彩比较浓,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私权的本质。

    确定林权是私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确定林权是私权,这样就有利于林权的所有人能够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而言,确定林权是私权,这样,在适用法律解决因林权引起纠纷时,应该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2、林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按罗马法理论,自物权即除所有权以外的所有的物权都可以纳入他物权的范畴,此类权利以他人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通常体现为物权的某项权能或一部分.那林权是否可以归于他物权呢?从自物权和他物权划分的逻辑来看,某种物权要幺是自物权即所有权,要么是他物权,从我国物权法的结构来看,物权的划分实质上是采取自物权和他物权的结构模式,而根据《宪法》、《森林法》的规定,我国森林资源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结构上的逻辑,国家和集体拥有的是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即自物权,其他源自于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的物权都应该是他物权,而林权恰恰是从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它并不是自物权, “主张林权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观点,就违背了民法物权的逻辑体系.一种既包括所有权,又包括他物权的物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权利.”[1]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 [2],林权是源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公有性,国家不能直接做为所有者去利用森林资源,所以林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其实是将抽象的森林所有权落实到具体的民事主体之上,让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森林资源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项制度的设立,其实是将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和利用者进行了分离,所以从林权设立的目的来看,林权应为用益物权.

    二、林权的权利结构探究

    林权既为一种类型化的权利,对其权利属性的探究,明确了林权与其他类型化权利的区别,突出了林权的权利特征,但要进一步探究林权的含义,必须对林权的权利结构,即林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下文将对我国林权的客体,主体,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

    1、林权客体探究

    权利客体是什么? 李宜琛先生认为,“权利之内容即为特定之利益,……故权利之实质而言,不外为归属于各个权利主体之社会的利益之界限而已。……权利标的(内容)之成立,必须有一定之对象,是即所谓权利之客体。”[3]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要指向一定的对象即客体.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林权也不例外.林权的客体就是指林权权利人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那林权的客体是什么呢?就我国林业的法律法规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基于上述的法律法规,林权的客体应该是森林,林木和林地.但笔者觉的有商榷之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森林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权既然是从森林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他物权,它的客体当然应该包括森林,但是否应该包括林木和林地呢?从林权的权利性质来看,林权既为他物权,用益物权,那就不应该包括林木的所有权,同时,由于土地也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那林权也不应包括林地的所有权,那是否应包括林木的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呢? 生态意义上的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以树林和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绿色植物群体。只有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生态系统时方可称为森林资源。因此,森林资源的物权调整应当将森林、林木、林地作为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整体保护,故林木和林地的使用应该包含在森林的使用中,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林权的权利客体应仅仅指的是森林.

    2、林权权利主体探究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享有民事法律规定权利的民事主体,其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其他集体组织,从林权的权利性质来看,林权属于他物权,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森林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既然国家和集体拥有森林的所有权,但国家和集体拥有森林又是抽象的,所以林权设立的目的恰恰是让别的民事主体利用森林资源,从林权来源的逻辑上看,国家和集体应该是森林的所有者,其拥有的是森林的所有权,而不应该成为林权的权利人.排开森林所有者的国家和集体,其他的民事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应可以成为林权的权利主体。

    3、林权的权利内容探究

    权利的内容即指权利所包含的某种社会生活利益。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4]那林权的内容即指林权所包含的社会生活的利益,具体来讲,林权是源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他物权,是对森林利用产生的权利,综上所述,林权的内容具体来讲应为利用森林所产生的利益.

本文在论述林权权利内容的同时,也将重点对林权的具体权能进行论述, 权能,即为权利所具有的功能,借用物理学上的说法,就是权利能够做功的能力。是指权利内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林权的权能应包括以下几项:

   (1)森林的采伐利用权.即对森林中的林木进行采伐的权利,由于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对环境有着很重大的影响,所以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我国森林的采伐利用权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了采伐许可制度.

   (2)林业资源的采集权. 采集林业资源也是林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林权人可依据操作技术规程,进行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采集林业资源的行为。林业资源中的野生植物资源属于独立的资源类型,其采集不属于林权的当然内容,需要特别的行政许可。

   (3)林地的使用权.森林做为一个生态系统,总是在土地上而存在,对林地的使用也应为林权不可缺少的权能之一.

   (4)造林权。林权人享有自主造林的权利。其收益,遵循“谁造谁有”的原则。

   (5)流转权与抵押权。作为财产性权利,林权可以依法自由流转与抵押,但 应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

   (6)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由于森林景观衍生于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其与森林资源不可分离,其开发利用附属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属于林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实践中,未经林权人许可而开发森林景观旅游资源的行为,侵犯了林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林权含义探究

    从林权的权利属性来看,林权属于私权,是他物权,用益物权;从林权的权利结构来看,林权的权利客体是森林,权利主体为个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权利的内容是利用森林而产生的利益.综合林权的权利属性和林权的权利结构,本文试图给林权下如下的的定义:林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占有和使用森林的权利

 

    注释:

    (1)高桂林。吴国刚:<<我国林权制度构建之研究>>,载www.law-star.com

    (2)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56。

    (3)李宜琛:<<民法总则>>国立编译馆1977年第7版,第176页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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