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死亡
在处理死亡事故中,“同命同价”并没有实现,“同命不同价”却普遍存在。譬如一个伟人、科学家或明星遭遇车祸与一个普通公务员、工人、农民遭遇车祸,在处理赔偿上截然不同,前者可能获赔近百万元,后者才十万元左右,经纬分明,这是以人的地位、贡献价值来衡量的,还有以死亡地衡量的,同样是因公或因车祸死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在大城市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赔偿值也大相径庭,哪怕死的都是同类型的人,赔偿额悬殊可谓天上地下。近年,国家对井下煤炭工人因公死亡,硬性作出30万元的赔偿标准,对鞭炮行业工人因公死亡,硬性作出了20万元的赔偿标准。死亡的单位不同,标准各异,足以说明“同命不同价”的体现。
笔者认为,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普遍存在,主要是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普遍的误区,即把生命权与人的外在因素结合为一个整体,没有把人的生命单列开来,正因此,在赔偿额度上产生悬殊。
其实,不管你是伟人、科学家还是平头百姓,生命是一致的,生命权是一致 的(不包括健康状况),绝非谁的生命重要谁的生命不重要。保存生命是每个自然人的最基本的本能,也是天职。乞丐为什么去乞讨?行人为何要避车?都是为了生存,为了保命。因此,从人命本质属性来看,凡出生的人,命是一样的,(这里不是说命运)应该“同命同价”这种价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
除特殊行业对死亡赔偿按规定标准执行外,目前我们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的赔偿通常做法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2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如月平均生活费为509元,即509元×12月×20年=122160元。然后加上丧葬费,被抚养人的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充其量也只在20万元以内,因这种赔偿,是按平均生活计算,不难看出,,由于各地生活费的标准差异,造成赔偿上的悬殊,看似公允,实则偏差,“同命不同价”也就产生。
愚以为,要克服“同命不同价”,国家对造成命亡者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如30万元,对被扶(抚)养人则可按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因为这部分人还在生活着,安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按实际支出赔偿。有人会说,死一个科学家与一个老百姓均30万元,对科学家不公平。科学家在生因贡献大,已体现了其价值,这种价值是外在的,也获得相应的报酬,对同是一条命而言,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拉近“同命不同价”的差距,不知对否,提出商榷。
作者:易新华、胡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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