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人员挪用资金的性质无法查清该如何定罪?
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村委会出纳期间,多次挪用村委会资金累计达15万余元。经核实,其经手的款项不仅包括扶贫救灾款、社会捐赠款、土地征用补偿费及政府下拨修路款,还包括返还税款、政府下拨管理工作经费、下拨转移支付款以及水田租赁费等其他资金,但这一类资金的数目不多,且其挪用的资金无法查清属于上述哪一类款项。
【分歧】
对徐某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不能认定徐某挪用的款项完全属于基层组织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所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及扶贫、救济款等款项,但只要其挪用的款项绝大部分是属于该类款项,就应定为挪用公款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证明徐某挪用的款项完全属于基层组织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所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及扶贫、救济款等款项,就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定为挪用资金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挪用上述款项时,才能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的不是该类款项,就应定为挪用资金罪。同样如果挪用的款项不能证实完全为该解释中规定的款项,就只能认定为属于集体的资金。并且徐某自身也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定为挪用公款罪,却不能确定其挪用款项的具体范围和性质,这显然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在本案中,徐某在担任村委会出纳期间,其经手的款项不仅包括扶贫救灾款、社会捐赠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府下拨修路款,还包括返还税款、政府下拨管理工作经费、下拨转移支付款、水田租赁费等其他资金。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徐某挪用的款项完全属于基层组织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所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及扶贫、救济款等款项,故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处罚更轻的挪用资金罪。
作者:芦溪县人民法院 昌伟
- 在广西挪用资金罪6万如何量刑 5个回答0
- 这是挪用资金犯罪吗?如何量刑? 3个回答10
- 发现员工挪用资金后应如何处理 1个回答20
- 非法将资金转移到外汇骗子公司,如何定罪,到公安哪个部门报案 2个回答0
- 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如何办理离婚 6个回答0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