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应支持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陈某(女)诉张甲(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张甲同意离婚,并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权债务的承担没有异议,但是张甲要求陈某偿还婚生子张乙(已成年)从7岁到18周岁抚养费5万元的一半。经审理查明,陈某在张乙7岁时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和往家里寄钱。张乙的抚养费基本上是由张甲在瓷厂打工所挣,张乙从7岁到18周岁的11年间共花了张甲5万余元。张甲认为陈某作为张乙的母亲,也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因此,陈某应支付其外出期间孩子抚养费的一半,即2.5万元。
【分歧】
对于张甲的请求应否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小孩是父母双方的义务,陈某作为母亲也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张甲要求其支付相应部分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意见二:张甲的请求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承担范围,不应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
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承担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而本案为离婚之前的抚养费纠纷,被抚养人张乙也已经成年,并不适用《婚姻法》的该部分规定。其次,张甲虽然承担了张乙7岁至18周岁之间的绝大部分抚养费,但是当时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张甲所花费的这些钱又是打工所得的收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张乙7岁至18周岁之间的抚养费实质上是用陈某和张甲的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在陈某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张甲是不能要求陈某进行偿还的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郭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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