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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亲生子 生母难卸责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孙启红与同乡马水萍于2004年7月结婚。2005年4月14日,孙启红因病去世。2005农历9月15日,马水萍生下一男孩。今年农历5月12日,马水萍改嫁给他人,将8个月的儿子扔在年过半百的奶奶身边。年老的奶奶无力抚养,8月婴儿遂将亲生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生母承担抚养义务。

    马水萍辩称:丈夫去世后,我本想作手术,但在孙家的一再要求下生下了男孩,孙家已答应我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在又起诉,简直是骗人,我不承担抚养义务。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马水萍在丈夫去世后,应无条件的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本案经法官耐心做工作,原、被告就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马水萍承担了抚养的责任。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每位父母的责任。当父母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应当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该规定所说的祖孙间的抚养义务关系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具有补位性质,是有条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一方健在并具有抚养子女条件的,应由健在的一方抚养,而不宜由其他人抚养。本案的被告马水萍是否再婚,是她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她作为孩子的生母,应无条件地承担抚养义务。

 

 

 

 作者:陈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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