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是否享有相邻权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实务中,当违法建筑受到他人的不动产侵害时,很多都是主张适用相邻权关系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享有要求相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即为享有相邻权。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由于违法建筑不是合法财产,不能产生所有权,也不能产生使用权,因此解决此类纠纷不能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相邻权纠纷,法院受理后应中止诉讼,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建议,待行政机关处理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对于只是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可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如按期补办的,实体处理可参照逾界建筑相邻权的处理。如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补办的,如属原告则裁定驳回起诉,如属被告则按违法建筑处理。
作者:横峰县法院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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