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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刑讯逼供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认定刑讯逼供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罪与刑讯逼供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切刑讯逼供行为都构成刑讯逼供罪,而只是对情节相对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才以犯罪论处。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刑讯逼供罪论处: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或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二、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某些类似的地方,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1、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后罪的对象则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公民。2、行为表现不同。前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后罪则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只能是逼取口供,不具备这一主观特征的,不构成本罪;而后罪则不要求具有这一目的。4、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独立构成;后罪的主体则属于一般主体。

    三、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由于刑讯逼供罪是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为手段,就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的损害,从而和故意伤害罪发生交叉。从构成要件和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上分析,刑讯逼供罪可以包含致人轻伤的情形。因此,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形成故意伤害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竞合。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此种情况,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不再论以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已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四、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从构成要件上看,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并无重合或交叉。因此,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依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缺乏故意的,则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作者:彭跃进 陈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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