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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刘某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陈某以谈恋爱为名,将本单位女同事张某引诱至郊外的公园里强奸了张某,第二天张某告发了陈某,陈某被抓获。律师刘某为陈某的亲属为陈某聘请的辩护律师,刘某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陈某,见陈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刘某心生一计,教唆陈某让其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陈某写给张某的求爱信。其后在法庭上律师刘某以所谓“多份陈某写给张某的求爱信”为证据,声称女同事张某和甲当时确实是在公园里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且陈某在被告席上也表示,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张某。张某听说陈某要娶自己,信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不再告了。主审法官一头雾水,最后陈某被当庭无罪释放。

    分歧:对于律师刘某究竟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刘某构成辨护人妨害作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伪造证据罪。

    评析:笔者认为,律师刘某的行为构成辨护人妨害作证罪,理由如下:

    首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本罪在主体上仅限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其客观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毁灭、伪造证据;二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伪造证据,是指制作并不真实的证据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应包括变造证据在内,即对既存的证据进行篡改加工,从而变更证据效力的行为。就辨护人面而言,一般是毁灭或者帮助毁灭有罪、罪重的证据;伪造或者帮助伪造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本案中律师刘某教唆陈某让其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陈某写给张某的求爱信的行为显然属于帮助伪造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故应构成辨护人妨害作证罪。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辨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证据罪的,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法条(法条竟合),仍应以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论处。

    其次,律师刘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二是指使证人作伪证。可见,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而本案中由于行为人律师刘某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此从行为对象上也可以排除妨害作证罪的适用。

    综上所述,律师刘某的行为应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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