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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威胁获取贷款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齐某到某农村信用社要求贷款,因条件未附未获同意,为获得贷款,齐某多次采取威胁、拦截车辆等方法要求信贷员提供贷款,均未得逞。2006年11月9日,齐某又一次来到该农村信用社办公室,从办公桌上拿起一把裁纸刀架到信贷员孙某颈部,强迫孙某向其办理贷款,共取得贷款共计3万元,齐某案发前归还了部分利息。 

    对齐某使用暴力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齐某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向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为了获得贷款,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强行获得贷款,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齐某以获得贷款为目的,对信贷员实施威胁,致使信贷员恐惧而给予办理贷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齐某以暴力和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迫信贷员提供贷款服务,其获取贷款也办理了贷款手续,对贷款并非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尽管其行为也侵犯了信贷员的人身权益,但并没有造成其人身伤害,齐某行为主要侵犯了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齐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信贷员提供贷款,侵犯了贷款市场秩序,构成强迫交易罪。 

作者:潘建标  汤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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