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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处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2月23日,被执行人舒昌明从上饶市信州区一个名叫鲜其有的妻子范芳手中购进规格为6瓶/箱,每瓶460ml,酒精度45%v/v的三星“四特”白酒300箱,每箱进价为160元。2006年2月24日至25日被执行人以190元/箱分别销售给弋阳县曹溪镇个体户费志诚2箱,弋阳葛溪乡个体户姚有亮2箱,弋阳樟树镇个体户陈华1箱,其中30余箱不能说明去向,还有260余箱被弋阳县公安局城南分局扣留,被执行人购销三星“四特”白酒经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鉴定属商标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弋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弋工商处字(2006)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15日内向弋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赋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否?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该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被执行人不服该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赋予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权利是对的。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五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原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可以制订复议为前置条件,也可以复议与诉讼为选择条件的,或者只选择诉讼。而商标法制定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赋予当事人复议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15日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汤丽红 金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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