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出卖亲生儿子应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已婚男子黄某与女子刘某非法同居生活在一起四五年之久,后生有一男婴。2007年5月,黄某因其患有脑瘤,花费大量医药费,且担心自己活不长,孩子无人照顾,于是将该男婴卖给湖南长沙一户人家,得款10400余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黄某出于主观故意将该男婴以10400余元的价格卖到湖南长沙,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且黄某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理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黄某作为男婴的抚养人,抚养了一年多,并没有拒绝抚养的行为,其是迫于身体和生活压力,才想出此下策,虽然黄某在收受了经济利益10400余元,但主观上并无出卖的目的,也无营利目的,其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所以,黄某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刑法规定的原意是行为人将拐骗来或买来的儿童再出卖给第三人以“获取利润或营利”。司法实践中,随着有关司法解释和政策精神的出台,将出卖至亲的行为有条件的列入犯罪。1999年10月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谈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也就是说,出卖亲子也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并非当然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关键问题黄某“出卖”亲子其目的是否赢利,情节是否恶劣?

   本案中,黄某由于患有重病担心自己不在是孩子无人照顾,才将孩子卖给他人收养,虽得款10400余元但并非是为了营利,而是不得已。黄某抚养儿子不仅付出了感情和心血,也还有相当的花费。所以得款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其实际上更接近于送养性质。况且我国收养法并未禁止收养一方不能给抚养一方一些营养、抚养的补偿费,这些钱更多具有补偿的性质。黄某在卖亲子没有“出卖营利”的目的,是因自身有病担心儿子无人照顾才出此下策,不属于情节恶劣,所以黄某卖亲子的行为不应构成拐卖儿童罪。

 

 

 作者: 汤向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