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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待遇(一)(一致四级伤残)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
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按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
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次性抚恤金:按四十八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
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
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者没有
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
员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供养亲属一人的,每月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
之三十;
(二)供养亲属二人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
分之六十;
(三)供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一)、(二)、(三)
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被供养的亲属是深圳户籍的,其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五款标准分
别提高二十个百分点支付。非深圳户籍员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可向市社会保
险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寄发一
次。
供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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