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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05-19    作者:陈亮律师


 
   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经常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容易给大家带来困惑。
一、   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时候,应该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通知,涉及到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和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二、30内未答复
如果接到通知30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原来股东都想买股份,协商不成就按照自己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   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安排
毕竟股权转让是公司内部事务,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安排,另外安排一些规则,因此,有限公司应该重视自己的章程。
 
三、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
股东同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接到通知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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