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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官司成本论”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王向和律师
我看“官司成本论”
     325《海南日报》法制经纬栏目刊登了韩潮光记者《也说“官司成本论”》,笔者也是一位专业法律工作者,对韩记者的观点不敢苟同,在此一吐为快!
我也感到惊讶,韩记者竟然认为“都说现在的人现实的很,没想到竟到了打官司也要讲成本的程度。”我也更感到很欣慰,“在(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的现场,这样的观点(即“官司成本论”)占据了上风。”其实,我本应无惊也无喜,打官司本来就是讲成本的嘛!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如果正面理解不好办或感到惊讶的话,我们可以反过来想一想,道理也是一样的。假如打官司没有成本或不讲成本的话,那将是一个什么局面呢?如果说1元、1万元甚至10万元我们还可以浪费的起的话,还可以忍心不讲“成本”全部浪费在“官司”中的话,假如我们为了100万元、1000万元甚至1个亿去打官司的时候,如果这100万元、1000万元甚至1个亿不但通过打官司收不回来,甚至还要再搭进去几万、十几万甚至更多,这时候打官司的人还讲不讲成本?如果这时候打官司的人还不讲成本的话,这官司他还打的起吗?还打的下去吗?还“搭”得起吗?还浪费的起吗?
对上述问题,笔者相信,不需要问饱受官司之苦的“老官司”们;不需要问如笔者一样常年濡染于官司之间与官司藕断丝连的律师们;也不需要问居于高堂之上以断案为终身之业的法官们;恐怕只要问一问有经济常识的人都会说:打官司要讲成本。不讲成本的官司“打”不起,“搭”不起,“浪费”不起!
因为不论我们承认与否,打官司如同做其它事情一样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既有合乎法律规定的正常的成本,如打字、复印、交通、通信、差旅、调查取证、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手续费、执行费等;也有因司法环境不好带来的所谓的“成本”,如吃饭、喝茶、听歌、跳舞、桑拿、请客、送礼等。这两类成本,前者是有形的,有数的,可以计算的,也有法律规定的;后者正好相反,是无形的,无数的,不可以计算的,更没有什么法律规定甚至为法律所禁止的。打官司的人一般都不惧怕前者,但十有八九都惧怕后者。前者再多都是有数的,后者却是无数的,打官司的人往往视后者为无底洞而忘而生畏、忘而却步!在有些官司中,后者远远高于了前者。官司既然有成本,不论合法的也好,非法的也好,打官司的人就得讲成本,计成本。否则,就违反了投入产出的基本的经济学规律,打官司的人就失去了打官司的经济意义了。
我们不否认,打官司本身除了具有经济意义外,还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二者的重要程度会因案情的不同及打官司的人的思想认识的不同而不同。比如韩记者在文中提到的王海的2毛钱官司,山西教师高河垣的1元钱官司,还有早就因专门致力于公益事业打假而闻名全国的福建的王海邱建东在北京市因某公用电话亭乱收费而打的几毛钱官司,他们所打的官司显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官司”,他们更看重的或说是直接追求的是官司的社会意义。这种官司的社会意义有的是打官司的人直接追求的唯一目的,比如邱建东的官司。否则,他就绝对不会为了几毛钱而花掉上千块钱从福建坐飞机到北京打官司,一审不行还来二审。也有的是打官司的人没有刻意追求(他刻意追求的是经济意义)没有意识到而附带而来的,如韩记者文中所说的邓成和的官司,他虽历经曲折讨回了公道,但这一公道不仅仅他一人受益,全中国人都有可能因此而受益。因为包头市邮电部门的做法不可取要改正,全国其他各地邮电部门的类做法同样不可取,也要同样改正。但当一个打官司的人直接追求的是经济意义,而这种经济意义因成本过高而将失去时,大多数有理智的人将选择不打官司。以法治国也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好,再崇高的理想对此都不会有任何改变。试想一下,当打官司的成本高到打官司的人都支付不起时,我们每个公民还怎么“挺身而出维护法律的尊严呢?”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将调整一切经济活动,包括与之有涉的打官司在内。
事实上,不追求任何意义(即经济与社会意义)的官司,不论是法院、政府还是国家并不赞赏,更不鼓励。这在民间也被视为“斗气”官司,不为民间所接受。
既然官司有成本,就是说不论是2毛、1元、46元还是多大多小的官司,都有成本,打官司的人也都是讲成本的。再说邱建东的官司,虽然其诉讼请求才几毛钱,而其官司的成本支出则高达上千元,冒似不讲成本,其实仍未跳出“官司成本论”,只不过邱建东精打细算不仅仅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所有的公民。对做为龙岩地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邱建东来说,几毛钱与上千块钱这个经济帐想必他是算的清的,但个人因上千元的官司成本而导致全国电话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全国亿万公民将有可能不会因电话服务乱收费而受损这个“政治帐”,想必他算得更清楚。
所以说,打官司有成本,不论你承认不承认;打官司要讲成本,不论你愿意不愿意。这都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打官司讲成本与依法治国不但不矛盾,反而更会促进依法治国。如果维护法律的尊严仅仅是通过公民打不打官司来体现的话,公民要勇于打官司,但更要善于打官司,有勇无谋,失于精打细算,不但法律的尊严没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维护。
其实,官司成本论与韩记者所说的打官司唯一标准的“有理论”也不矛盾。试想官司有理打与不打都要因成本高低而定,官司无理还去打,还指望打赢,那对“官司成本论”者来说不是更要慎之又慎了吗?换言之,“官司成本论”绝对会保证做到不打无理的官司。“官司成本论”不但决定了人们打不打官司,还是司法公正的试金石。司法机关有义务降低诉讼成本,让想打官司的人们都能够打得起官司,都愿意打官司,也都能够通过打官司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也只有此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才真正落到了实处,法律的尊严才真正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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