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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立国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9-09-14    作者:110网律师

魏立国杀人案辩护

宋泉律师发布于 2006年05月08日 13时38分 | 已阅读: 960 | 发表评论
魏立国杀人案辩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的被告魏立国的委托,受清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前我查阅了卷宗,走访了证人,会见了被告,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别是听了今天的庭审调查,使我完全的掌握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就本案关于定性上的争议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如无不当,敬请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涉案人员社会表现 据本律师走访待查,得出如下报告: 魏立国在社会表现很好,经常助人为乐,邻里朋友多数得到他的热心帮助,属很好的青年,未发现有任何劣迹。这一事实有五站镇五站村委会的证实材料为证。     常晓东生前在社会上游手好闲,经常寻衅滋事,多次打伤他人,在五站派出所已挂名多次,这一事实又五站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为证。     左瑞杰该人多次参与社会寻衅滋事,并且犯有前科,该人于1999年6月2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这一事实有五站派出所出据的说明为证。 二、 一审起诉书定性错误   1 案件的事实是常晓东、左瑞杰、郭志强、魏立国在祝贺闫春雨升学宴请中,因为魏立国家庭贫寒,只随了50元钱,而其他人随了100元,以此为由常、左、郭三人瞧不起他,席间强迫他喝酒,并且用污辱性的语言刺激他,是这起案件的起因。后三人邀他到闫春雨院前以魏过去帮助李玉良为借口,将魏打倒在地,魏在无奈的情况下冲出包围圈,跑到其奶奶家,而常、左、郭先后追打。魏立国为了防备只好在奶奶家拿了一把刀进行防卫,将先进院的常晓东用刀扎在了腹部,常捂着肚子跑出院外。魏立国一看这也不保险,又往自己家跑,被左瑞杰拦住用砖头撕打,双方搏斗中将左的臂膀划伤,而魏立国也多处受伤,这一事实有载卷的郭志强、刘桂荣等证言为证。本律师认为,常、左、郭三人殴打魏立国属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魏到其奶奶家躲避,三人又追至魏的奶奶家院内,属侵犯他人住宅的行为,而魏立国奋起自卫,属于正当行为。正确定其性就应该是正当防卫,而采取措施过当造成严重后果,过当的部分,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  一审侦查卷宗,第一现场定位错误,现场勘察出菜地的血迹,是左瑞杰的血迹,而不是死者常晓东的血迹,常晓东被防卫伤的第一现场应该是魏立国奶奶的院内,因为,常晓东的解剖中体现出常晓东被尖刀扎在胃肠动脉上,而体内存在有3000cc血,这说明常晓东的血是流在体内,而没有流出体外。结合刘桂荣、郭志强的证言完全可以认定常晓东是在魏立国奶奶的院内被自卫扎伤,所以本律师说按故意杀人起诉,是定性错误。 三、 常晓东之死,不完全是魏立国造成的。因为,案发时间是2001年9月6日下午1点,而常晓东死亡时间是即日的下午4点至7点钟,这期间有三个小时的抢救时间,而死者的父亲不及时送医院,而在五站派出所询问案情发生笔录,在常晓东恳求的情况下:”爸呀,救救我!”常晓东的父亲才将其送往医院,在途中死亡。如果案发就往医院送,点上血浆,此人根本就没有生命危险,而死亡的后果属不及时抢救造成的。所以本律师认为扩大部分的死亡后果不应该由魏立国负责。这一事实请法庭退卷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属公诉机关起诉性错误,把防卫过当错误地认定为故意杀人,并把扩大部分的损失均加给本案被告魏立国。请绥化市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依法判决。    谢谢!                                                    魏立国的辩护人:清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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