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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在条款表述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09-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七次修正,刑法修正案对修正条款的表述有方式有:“将刑法第xx条修改为”、“将刑法第XX条第XX款修改为”、“第XX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XX条之一”、“在第XX条中增加一款(项)作为第X款(项),原第X款(项)作为第X款(项)”。在具体表述上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表述不简练。被修正的条有多款或多项,但只修正其中的一款或一项,不必将所有不修正的款项都列出来,表述为“将刑法第XX条第XX款(项)修改为”即可。如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正案(五)修正的只是第一款第一项,将“(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修正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第二条则表述为: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对项没有分段表述,如修正案(三)第七条:
 
  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四)第三条:
 
  三、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是新增款表述不清。修正案(五)第三条:
 
  三、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原第三百六十九条只有一款,修正案(五)修正表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怎么出现了第三款?不如直接表述为“将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修改为”。
 
  四是“之一”、“之二”的表述模糊。法律条款序号的称谓是“第XX条第XX款(第XX项)”,清楚、明了。修正案出现“第XX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XX条之一”的表述,显得条款序号模糊,不如表述为“第XX条第X款后增加X款,依次作为第XX条第X款、第X款”。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一)第一条为: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六)第六条为: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原第一百六十二条只有一款,修正案(一)对第一百六十二条修正后,该条已成为三款,其序号称谓为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没有“之一”的称谓,修正案(六)应当按修正后的条款序号称谓,“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表述,则显得条款序号不清。修正案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修正也是如此。


【作者简介】
杨联利,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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