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死刑是历史发展的规律
发布日期:2009-10-04 作者:110网律师
可以说,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立法有两个特点:其一,死刑罪名在近十年来有大幅度增加。79年刑法死刑罪名数量实际不大,其中15个反革命罪的死刑在实践中很少适用,常用的是13个最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而以后增补的单行刑法中死刑条文和罪名均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条件由严格限制转为广泛扩展。现行刑法在死刑罪名立法上基本保持了近十年来单行刑法的死刑罪名规模。其二,高死刑率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刑法罪名总数为413个,其中死刑罪名69个,占全部罪名的1/6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方面,还是在总罪名数量中的相对比例方面,我国的死刑规定都名列前茅。
中国人口众多。中国死刑历史悠久。中国刑法中死刑条款的数量和每年执行死刑的绝对数量都名列世界前茅。人民群众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现象的呼声十分强烈。这些都是中国的现状和国情。这些现状和国情,使绝大多数的中国人确信:无论世界上的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怎样轰轰烈烈,中国都将自外于这场运动。然而这种确信是经不起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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