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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击歹徒过程中意外致嫌疑人死亡见义勇为者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09-10-07    作者:110网律师
追击歹徒过程中意外致嫌疑人死亡见义勇为者是否担责?                                                                                          新闻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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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的李文君下班回家,两男子扯下她的项链,骑上摩托车飞速逃跑。张德军等人闻讯后,立即追赶抢匪。张开着奇瑞轿车,车上几位朋友一边命令抢匪“停车”,一边拨打 110。抢匪以近 100公里的时速逃上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奇瑞车逼近摩托车,瞬间两车猛烈相撞,开摩托的男子飞下立交桥,当场死亡;后座男子倒在护栏边,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左腿被截肢,构成二级伤残。
 
警方调查得知,死者叫胡远辉,伤者叫罗军。由于被抢项链定价仅 390余元,未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警方对该案只按治安案件进行了处理。2005年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并每人奖励 500元。今年 5月,罗军及胡远辉家属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控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警方对此事明确回复“不予立案”后,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向成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 56万余元。
 
“见义勇为行为值得弘扬,怎能判刑?”“嫌犯的生命健康权也不容剥夺”……庭审在群众激烈的争论中拉开序幕, 2005年 10月 24日,成华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围绕奇瑞车和摩托车究竟谁撞谁、见义勇为是否过“度”等问题,双方展开了争论。
 
12月 7日上午 10时 30分,法院一审宣判:张德军被动采取的高速追赶抢匪的行为与胡远辉、罗军一死一伤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张德军无罪!法院同时驳回了罗军及胡远辉家属索赔 56万元的民事诉讼请求。一天后,死亡歹徒胡远辉的家属正式向成华法院递交上诉状。这也意味着二审正式启动。记者从成华警方证实,起诉张德军故意伤害一案立案后,罗军又于今年 9月 25日在成华区采取搭乘摩托车的方式实施抢夺,被现场群众当场抓获。日前,罗军已被正式批捕,法院将对其抢夺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审理。
□劫匪状告见义勇为者是民主法制的进步
 
杨浩律师对该案法院的判决有着不同的理解。他说,法院认为胡、罗二人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二人自我选择的结果。张德军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是远没有达到“无过当防卫”的程度。虽然胡、罗抢夺他人财物后驾驶摩托逃跑,其行为是抢夺行为的延续,并非抢夺行为的终了,但是其行为不是正在进行暴力犯罪,因此张德军就不得对胡、罗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另外,张德军的目的与动机就是要制止抢匪的不法行为、保护他人财产,并无故意伤害之心。胡、罗二人违法后逃离现场摆脱追赶,并驾驶摩托高速行驶是造成侧翻的直接原因,胡、罗二人的伤亡后果应自行承担。杨律师认为,本案件的意义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罗军,知道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说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通过该案件也向社会公示了“见义勇为”是为社会所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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